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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就《最低工资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的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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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今日(七月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席上,就《最低工资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的发言全文:

主席:

  政府于去年七月向立法会提交《最低工资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今日,《条例草案》在立法会恢复二读辩论,最低工资立法已进入最关键的时刻。首先,我要衷心感谢法案委员会主席谭耀宗议员和三十七位委员过去九个月来的辛勤工作,召开共三十次会议,全面、仔细、详尽地讨论《条例草案》的政策和内容。《条例草案》得以在今个立法年度顺利完成审议工作,法案委员会全体委员实在功不可没。

  法案委员会曾经邀请持份团体出席表达意见,在一整天共八个小时的公听会上,我和各委员一起听取了七十二个代表团体及社会人士对《条例草案》的意见。我要在此感谢曾经参与讨论及递交意见书的所有团体和各界人士提出宝贵和很有用的意见。

最低工资的立法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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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低工资立法确实是政府在经济、劳工和社会政策上的重大转变,也标志着回归后特区政府新的管治和施政思维,是改善雇员权益的大突破,也可以说是保障基层劳工权益的重要里程碑。我想指出,这个政策转变是经过反覆思量、审慎考虑后的决定。法定最低工资向来是个具争议性的议题,过去十一小时四十位议员的辩论已经很清楚把问题发表得淋漓尽致,这是一个相当富争议的课题。有意见认为最低工资立法有违香港一贯奉行的自由市场经济政策,弊多利少,特别是香港属于高度外向型的自由经济体系,保持灵活工资及价格对经济竞争力及抗逆力十分重要。对此我们当然清楚;但现实情况是部分基层劳工的工资确实低至不合理的水平,说明市场亦有其不足之处(即所谓market failure)。我认为发展经济之余,保障弱势劳工和促进社会和谐是同等重要的两项社会政策目标;一个公义的社会绝不应对剥削的行为坐视不理,关键在于如何取得适当的平衡。过去几年我便是以此为目标进行最低工资立法的工作。

  《条例草案》是最低工资的法律框架,目标是制定恰当的法定最低工资,防止工资过低,并确保不会过度影响劳工市场的灵活性、经济增长和竞争力,和导致基层工作大量流失。《条例草案》的重点是订定以时薪计算的工资下限,而非生活工资;法例的重要条文,例如工资的定义、执法和罚则等等,尽量紧贴《雇佣条例》的规定,避免不必要地加重雇主的守法成本。

政府的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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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审议《条例草案》的过程中,议员对《条例草案》的建议整体上都表示支持,并提出了很多建设性的意见。在稍后的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我将提出政府经仔细考虑及平衡各方观点后作出的修正案;各项修正案一方面尽量吸纳各方的意见,同时务实地平衡劳资双方和社会整体的利益,这点十分重要。法案委员会原则上都支持这些修正案,我希望议员都会支持。

  在我动议的修正案当中,有部分是扩大法定最低工资对实习学员的豁免安排,这是接纳了一些议员及持份者对保存学生实习机会的建议。同时,有些放宽安排是有所规范的,以减少滥用和基层雇员被取代的情况,这是一个平衡的方案。

  在厘定最低工资水平和最低工资委员会的报告方面,政府的修正案会确立最低工资委员会至少每两年提交报告一次,政府亦会尽快安排发表有关报告。条例草案原本采取开放式的做法,有需要时便会检讨最低工资水平,没有作出硬性规定,但明白到议员的关注,我们便作出修正,积极回应议员认为法例应明确订明最低工资水平检讨周期的看法,以及对委员会报告知情权的关注。政府的修正案可以说是揉合规范、灵活和保障劳工权益三个重要元素,向前走了一大步,我希望议员支持。有议员分别提出修正案,将检讨周期订为至少每年一次。我想指出,审慎平衡香港的整体利益是最低工资立法的「重中之重」,因此我们绝对不能接受议员的修正案。我会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的发言中再作详细解释。

  至于计算法定最低工资工作时数及佣金的规定,法案委员会亦已详细讨论。考虑到议员的关注,政府的修正案会对有关条文作出技术性和草拟形式的修订,务求令《条例草案》更加完善和精确。此外,我们会修订总工作时数纪录的规定,对于薪酬已达某一指定金额的雇员,可豁免雇主记录其总工作时数,以尽量减轻雇主的相关行政工作及成本。我们会根据法定最低工资的水平制订豁免工时纪录的薪酬上限,然后将有关的附属法例提交立法会审议。

  在残疾人士的特别安排方面,议员大都认同《条例草案》应该为残疾雇员提供有权选择生产能力评估的机制,以减低法定最低工资对部分残疾人士就业可能带来的影响,对此我感到十分欣慰。政府的修正案为现职残疾雇员作出过渡性安排,已适当地吸纳了法案委员会的意见,并与康复团体共同拟定,而平等机会委员会亦一直参与讨论。在法案委员会审议期间,委员也对评估机制的运作提出不同意见,政府会在实施法定最低工资制度后两年内,根据实际的运作经验来检讨这项特别安排。

  此外,政府的修正案也涉及《条例草案》一些条文的草拟形式,或在字眼上作出适当的微调,目的是令条文更清晰易明,并不会影响《条例草案》有关的政策原意。

《条例草案》其他的重要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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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审议《条例草案》的过程和刚才的发言中,部分议员曾就《条例草案》一些内容表示关注。我想藉此机会再次表明政府的一些重要原则,基于这些重要原则,我们不能接受议员所提出的有关修正案。

  有议员提出法定最低工资必须足以应付雇员及其家庭的生活需要,并且不低于综援金额,政府在过去的一段日子很清楚表示不同意这些观点。我要重申,最低工资的政策原意是制定工资下限以防工资过低,法定最低工资不应等同生活工资。工资是雇员个人劳力的回报,生活需要则家家不同,差异可能很大。最低工资不一定足以支付每个家庭的开支,有经济需要而符合资格的家庭可以透过社会保障制度获得适当的补助,包括低收入住户经济援助;最低工资亦不能与综援金额直接比较,因为综援是按家庭而非个人情况来评估的。

  按照工资下限的理念,厘定法定最低工资水平必须恪守以数据为依归的原则,而《条例草案》建议立法会可批准或撤销但不得修订建议的法定最低工资水平,亦同样是建基于以数据为依归的客观原则。最低工资委员会成员的委任是用人唯才,须包括劳工界、商界、学术界及政府背景的委员;非公职人士的委员一定是以个人身分获委任,务求全面考虑不同界别的意见,以香港整体利益为依归,共同厘定及建议最低工资的合适水平。

    而临时最低工资委员会在研究厘定首个法定最低工资水平时,会考虑一篮子指标、其他和政策及指标相关的因素,以及不同法定最低工资水平的潜在影响评估。

    一篮子指标主要涉及几个范畴,第一是整体经济状况、劳工市场情况、竞争力及生活水平四个范畴,而其他和政策及指标相关的因素,则主要包括:社会和谐、鼓励就业、提升生活质素、提高购买力及其他可能出现的连锁反应。


  至于法定最低工资豁免留宿家庭佣工的安排,是因应香港的情况,审慎考虑各方意见及相关情况后作出的合适做法,有稳健的法律基础。《条例草案》建议豁免留宿家庭佣工,不论是本地或是外籍的佣工。豁免的决定性条件是留宿家庭佣工「留宿」于雇主家中这个工作性质,与性别或种族扯不上任何关系,绝对没有歧视外籍或女性雇员。豁免留宿家庭佣工是基于四个主要考虑:

* 第一是留宿家庭佣工独特的工作情况,尤其是雇主的家既是他们工作的地方,亦是住宿的地方,要为留宿家庭佣工计算及记录工时实际上并不可行,但以工时计算法定最低工资正正便是《条例草案》的基础。

* 第二是留宿家庭佣工的独特聘用条款,他们享有非留宿工人所没有的非现金权益,即免费住宿、通常提供的免费膳食,以及可节省往返工作地点的交通开支等。大部分在香港的低收入工人并没有这些非现金权益。

* 第三,正如一些持份者指出,很多家庭确实十分依赖留宿佣工的服务,如果罔顾佣工的独特工作情况及聘用条款而将他们纳入法定最低工资制度,会令很多家庭在经济压力下停止雇用佣工,其中一个在职配偶(多数是妻子)或会被迫脱离劳动人口而留在家中。在香港人口老化的情况下,任何措施若令从事经济活动的相关年龄组别人口的劳动参与率下降,都会影响香港的社会经济发展。

* 第四,一些持份团体向我们表达除了要求把外佣纳入法定最低工资外,更因实际上无法确定留宿家庭佣工的工作时数,而建议政府为外佣订明「标准工作时数」作为计算工资的基础,并取消「留宿」的规定。这两个要求大大偏离现行的输入外佣政策;输入外佣原是为了解决香港留宿家庭佣工短缺的问题,正如一些持份者指出,在逻辑上,若不再要求外佣在雇主家中留宿,输入外佣便应与输入其他非本地低技术工人的安排看齐,受「补充劳工计划」的规管及限制。

法定最低工资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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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表方面,在《条例草案》和政府提出的修正案如获得立法会通过后,我们预计临时最低工资委员会于暑期完结前(即八月底前)会就首个法定最低工资水平提交建议;政府在参考委员会的建议并作出决定后,会尽快向立法会提交有关首个法定最低工资水平的附属法例。在预留一段时间让社会和商界作所需的准备后,我期望法定最低工资在明年上半年全面实施。政府会密切注视并按进展情况,订出实施法定最低工资的确实日期。

  在法定最低工资生效前,劳工处会积极进行宣传和推广活动,很多议员对这方面都关注,要多做宣传、教育、讲解,我们一定会做,使雇主、雇员了解各自在法定最低工资制度下的责任和权益。劳工处的宣传资料会列举适用于不同行业的具体例子,例如旅游、饮食、物流等,说明最低工资法例的应用情况,并继续为实施法例的预备工作(例如行业指引)与持份团体联系和磋商。劳工处在实施法定最低工资所需的资源,包括执法、谘询、宣传及其他职务的工作,会按既定的资源分配机制处理。当残疾人士生产能力评估机制的细节厘定后,当局会决定评估费用的实质安排。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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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次政府主动就《最低工资条例草案》提出八项修正案,充分显示我们充满诚意、乐意聆听、从善如流;对于一些与基本原则相违背或可能造成反效果的事项,我们亦一定要紧守立场,反对议员的修正。法定最低工资在社会讨论经年,得来不易,我们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贯彻我刚才所说的平衡之道,希望尽量发挥法定最低工资制度的好处,同时把不良的影响减至最低。我恳请各位议员支持《条例草案》,以及我稍后动议的各项修正案。

  最后我要藉此机会感谢劳工顾问委员会协调推动最低工资立法;亦感谢商界和劳工界的包容体谅,玉成其事;也多谢立法会特别是法案委员会在过去的一段日子辛劳工作,让我们携手为香港确立恰当的法定最低工资制度,共同写下香港社会经济发展史上划时代的一页。



2010年7月15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4时0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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