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就加强保障消费权益的立法建议展开谘询(附图/短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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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七月十五日)发表谘询文件,就加强保障消费权益,打击不良营商手法的立法建议,征询公众意见。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刘吴惠兰在记者会上说:「政府的政策目标,是在加强保障消费者合理权益的同时,继续维护及保持有利营商的环境,让企业在市场自由竞争。」

  她指出:「香港经年努力建立而赢得购物天堂的美誉得来不易,是我们的企业以童叟无欺,货真价实的营商之道累积得来的,不能让个别以不良手法损害消费权益的个案,影响到消费者及大众对整体业界的观感和信心,所以必须加以遏止和打击。」

  在制定谘询文件的立法建议时,政府已仔细考虑了消费者委员会的建议、社会上的意见、本地市场发展的情况,和参考海外规管架构的安排,并且已谘询立法会。

  刘吴惠兰呼吁市民大众透过各种途径发表意见。当局会考虑收集到的意见,然后展开草拟法例的工作,期望可在2010-2011立法年度提交草案予立法会审议。

  谘询文件的主要立法建议如下:

(一)在《商品说明条例》下订立新的刑事惩处,以禁止数类在消费交易中常见的不良营商手法,即误导性遗漏、高压式手法、饵诱式手法,以及接受款项时并无意图或能力提供合约订定的货品或服务。

(二)扩阔现时《商品说明条例》禁止就货品作出虚假商品说明的范围,以涵盖消费交易中有关服务的商品说明。

(三)於拟议罪行的刑事法律程序中提供适当的抗辩,以免殷实企业误堕法网。

(四)由香港海关负责执行拟议的刑事条文,并赋予海关新的执法权力,以有效执行拟议的公平营商条文。此外,建议设立遵从为本的执行机制,与刑事惩处相辅相成。在机制下,海关有权要求涉嫌使用不良营商手法的营商者作出承诺,停止及不重犯违规的行为;如有需要,海关有权向法庭申请禁制令。

(五)在《商品说明条例》下清楚订明,受屈的消费者有权对违反公平营商条文的行为提出私人民事诉讼;当法庭裁定违法者触犯了《商品说明条例》,法庭亦获赋权命令违法者向消费者作出赔偿。

(六)就时光共享使用权、长期度假产品,以及以非应邀形式到访消费者住所或工作地点期间订立的交易,实施冷静期。

  由於部分界别已有特定的架构规管,谘询文件建议金融服务、物业交易,以及由法例成立的规管机构规管的专业界别,应继续受其机制规管,即这些界别将不会被纳入扩惗后的《商品说明条例》所涵盖的范围。此外,文件亦建议赋予现时电讯及广播服务界别的规管机构与海关相同的执法权力,就这两个界别执行《商品说明条例》内有关公平营商的条文。

  刘吴惠兰今早率先向区议会主席及副主席介绍谘询文件的立法建议。在谘询期间,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官员将与工商组织会面,以及举办地区论坛,向业界和市民解释建议详情,并征询他们的意见。政府亦特别就今次谘询设立facebook 专页以便公众发表意见,并会在今日开始安排播放电视宣传片和电台宣传声带,以广周知。

  谘询由今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市民可於各区民政事务处谘询服务中心索取谘询文件,或於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工商及旅游科网页下载(www.cedb.gov.hk/citb)。

  市民可透过邮寄(香港金钟道88号太古广场第一期29楼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工商及旅游科)、传真(2869 4420)或电邮(cpr@cedb.gov.hk)提交意见,亦可登入facebook 专页(www.facebook.com/ConsumerProtectionReview) 发表意见。



2010年7月15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5时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