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雇员提供虚假资料提取强积金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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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一名强积金计划成员因为在向强积金受托人提交的文件中作出虚假及具误导性的陈述,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条例》)第43E(1)条,今日(七月十四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罚款港币6,000元 。

  案情透露,被告李辉於二○○九年九月八日及二○○九年九月十日分别向两所受托人以永久离开香港为理由,申请提早取回强积金。经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调查后,发现被告曾作出虚假声明,声称他之前从没有以永久性地离开香港为理由而提取累算权益。被告承认两项控罪,每项控罪罚款港币3,000元,合共罚款港币6,000元。



2010年7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