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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七月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10年法律适应化修改(军事提述)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代主席女士:
我谨动议二读《2010年法律适应化修改(军事提述)条例草案》(《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旨在对香港法例中若干涉及军事事宜的提述及其他相关的香港法例条文作适应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特别行政区的地位。
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十三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除了十四条条例和附属法例,以及十条条例和附属法例中抵触《基本法》的若干条文外,香港原有法律按照《基本法》第8条和第160条的规定获采用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亦说明有关英国驻香港军队的权利、豁免及义务的规定,以及对「女皇陛下」、「皇室」、「英国政府」及「国务大臣」等提述的释义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释义原则,已藉《香港回归条例》(1997年第110号条例)制定成为香港法律的一部分,并收纳於《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的第2A条及附表8。
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香港法例中与军事有关的条文已按照《释义及通则条例》(第1章)所载的释义原则诠释及执行。现时我们就这些与军事有关的条文作适应化修改,可使香港法例更清晰明确。因此,我们制定《条例草案》,对与军事有关的条文作出适应化修改。
《条例草案》一经通过成为法律,除非另有订明,有关的适应化修改会追溯至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即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之日)起生效。这安排与香港回归后实施的大多数法律适应化修改条例草案一致。
主席,我谨此陈辞,希望各位议员支持《条例草案》,使《条例草案》早日成为法例。
多谢主席。
完
2010年7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4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