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动议二读《2010年证券及期货和公司法例(结构性产品修订)条例草案》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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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今日(七月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10年证券及期货和公司法例(结构性产品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动议二读《2010年证券及期货和公司法例(结构性产品修订)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的目的,是透过修订《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和《公司条例》(第32章),理顺和进一步完善现时对结构性产品的公开要约的规管。

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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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投资不同的金融产品会面对不同的风险及回报。在股本或债务资本集资活动中,投资者所面对的风险是发行股份或债权证的公司的业绩表现及前景。就其他投资产品来说,投资者除了会面对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外,产品的风险和回报也受参考资产的表现所影响。

  目前,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根据两个制度,对向公众发售的投资产品的要约文件及推广材料给予认可。这两个制度分别是载於《公司条例》的招股章程制度,和载於《证券及期货条例》的投资要约制度。

  根据现行法律架构,不同的结构性产品,即使经济风险及回报状况相似,其公开要约会视乎该产品的法律形式,而可能受不同制度的规管。举例来说,股票挂钩票据和股票挂钩投资工具是经济风险及回报状况相似的结构性产品,但股票挂钩票据的法律形式是债权证,其招股章程受《公司条例》的招股章程制度规管;而一些股票挂钩投资工具的法律形式则是证券,因此其要约文件是受《证券及期货条例》的投资要约制度规管。

  我们认为,上述法律架构应予以理顺,把所有结构性产品的公开要约的规管,拨归《证券及期货条例》的投资要约制度。

主要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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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建议涉及使《公司条例》的招股章程条文不适用於结构性产品。而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证监会除了可对与结构性产品有关的广告、邀请及文件的发出给予认可外,我们亦建议赋权证监会可对结构性产品本身给予认可。证监会会否给予认可,视乎有关产品是否符合该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刊发的产品守则及指引。

  现时,《公司条例》就股份及债权证的招股章程须获证监会认可的有关规定,提供了若干安全港,包括「向不超过五十名人士作出的要约」以及「有关股份或债权证的最低面额,不少於五十万元的要约」。这两项安全港,是在二○○四年引入,目的是改善招股章程制度以促进市场发展。从保障投资者的角度看,以及考虑到结构性产品市场在过去数年的发展,我们不建议为结构性产品提供这些安全港。不过,为股本或债务资本集资目的而发出的股份或债权证的公开要约,会继续由《公司条例》规管,而有关安全港亦会继续适用於这些产品。

  目前,最常见作公开要约的结构性产品大都以证券为基础,并受《证券及期货条例》对「证券」的监管规定规限,包括有关向公众出售证券产品的人士须获发牌或注册的规定,以及有关这些获发牌或获注册人士的操守规定。为免市场日后藉设计非以证券为基础的结构性产品,逃避有关的监管规定,条例草案建议,把有关要约文件须获证监会认可的结构性产品,都加进「证券」的定义,以对这些结构性产品施行对「证券」的监管规定。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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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的来说,立法建议可统一结构性产品公开要约的制度。日后,不论产品的法律形式,都会由《证券及期货条例》的投资要约制度规管。相信透过由证监会制订有关结构性产品的守则及指引,并依据有关守则及指引,考虑是否认可有关的结构性产品及它的广告、邀请等文件,可以提高规管的透明度和灵活性。而须获证监会认可的结构性产品及其有关文件,亦须符合《证券及期货条例》对「证券」的监管规定。相信这能进一步完善现时对结构性产品的公开要约的规管。

  主席,我谨此陈辞。



2010年7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1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