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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五题:交通费支援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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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七月十四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叶伟明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书面答覆:

问题:

  为了鼓励居於偏远地区及需要帮助的人士和低收入雇员求职和就业,政府在二○○七年以试验形式推出为期一年的交通费支援计划,向部分偏远地区的合资格人士提供有时限的交通津贴,并於二○○八年推出一系列的放宽措施。然而,计划规定申请人的个人资产总值不得超过44,000元,当中包括保险计划的现金价值。据悉,不少有需要的申请人因此无法申领该津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自二○○七年推出交通费支援计划至今,共有多少名申请人因其保险计划的现金价值而令其个人资产总值超过规定的上限,以致未能获发交通津贴;有否参加者因受其保险计划的现金价值影响而被要求退还获发的交通津贴,以及有关的数字为何;及

(二)鉴於保险计划的现金价值并不可随时变现,并无助於投保者解决即时的生活需要,包括支付求职时所需的交通费,当局为何将此现金价值计算在申请人的个人资产总值内,以及有否计划将此现金价值剔除在计算之外;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一)自「交通费支援计划」於二○○七年六月推行以来,截至二○一○年六月底,共有40,413人申请参加计划,当中有210人是因其个人资产总值超过计划44,000元的上限以致其申请鷓获接纳。至於因受其保险计划的现金价值影响,而超过个人资产总值上限的规定,以致其申请不获接纳,我们并没有相关的数字。另一方面,有16名获批交通津贴的申请人,由於其后被发现拥有保险计划,而他们的个人资产加上保险计划的现金价值超越了资产总值上限的规定,因而被要求退还获发的交通津贴。

(二)按「交通费支援计划」的规定,申请人所拥有的资产,包括土地/物业、现金、银行存款、保险计划的现金价值、股票及股份的投资及其他可变换现金的资产总值不得超过44,000元。由於受保人可根据其参与的保险计划的条款,按其需要管理保险计划内的现金价值,包括按当时的市值向保险公司提取保单内的现金,所以该等现金价值与其他可变换现金的资产相类似,亦应被视为申请人个人资产的一部分。这处理方法与其他以公帑支付的援助计划,例如资助专上课程学生资助计划及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的做法一致。基於这原因,当局没有计划将保险计划的现金价值从申请人的个人资产总值中剔除。



2010年7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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