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七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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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七月九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两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雇员的强积金供款共约港币130,000元。另外,积金局代十八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五名雇主追讨约港币98,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两名雇主颁布判令,两名与讼人,分别白启光经营天悦快餐食品公司及朗耀发展工程有限公司因分别拖欠其十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被判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80,105.31及50,642.04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制性金积金计划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富盛工程有限公司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13,744.5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四名与讼人,分别为Panevino Limited、Chiara Thomas Limited、金堡货运有限公司及思研网络有限公司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0,739元、24,570元、10,005.92元及9,114.02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的两件案件各为港币930元,审裁处的五宗案件则分别为港币135元、186元、126元、96元及100元。
完
2010年7月9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7时5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