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发表企业拯救程序的谘询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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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进行「检讨企业拯救程序立法建议」公众谘询后,今日(七月九日) 发表有关的谘询总结。

  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发言人表示:「政府在去年十月二十九日至今年一月二十八日进行为期三个月的公众谘询,以搜集市民对检讨有关设立企业拯救程序的立法建议的意见。我们收到共五十九份意见书;他们普遍对设立企业拯救程序的整体建议表示欢迎。」

  为应付二零零八年的全球金融危机,政府在二零零九年一月采纳经济机遇委员会的建议,重新研究设立企业拯救程序,为面对财政困难的公司提供另一个纾困途径。

  他说:「设立企业拯救程序的目的,是为有长远经营潜力但面对短期财政困难的公司,提供法定『宽限期』,即不予采取民事法律行动的暂止期,让他们可重组业务或债务,或寻求注资翻身。」

  大多数意见书都对多项立法建议表示支持。有些回应者强调香港有需要设立企业拯救程序。然而,持份者团体对少数建议提出不同的意见。

  发言人说:「其中一个最受关注的课题是如何处理未偿付雇员应得款项。我们在考虑公众特别是劳工界的意见后,制订了修订方案,规定公司须分阶段支付未偿付的雇员应得款项。雇主须在首个月内支付欠薪(以36,000元为上限)。约两个半月后,须向临时监管展开前终止雇佣合约的前雇员,根据破产欠薪保障基金有关上限,支付所欠的代通知金和遣散费。余下的款项则须在自动偿债安排开始后十二个月内支付。经修订的方案看来已在不同的持份者团体之间取得平衡。」

  基本暂止期会订为四十五个工作天。所有注册会计师及执业律师都符合资格获委任成为临时监管人,而临时监管人在某些情况下须为指明的债项及债务负上个人法律责任。

  发言人说:「为鼓励财困公司及早处理无力偿债的问题,加上相关建议获大多数回应者支持,我们建议订立有关在无力偿债情况下营商的条文。条文赋予清盘人权力向法院提出申请,使公司董事或幕后董事须为公司在无力偿债情况下营商招致的债项负上个人法律责任,前提是他们当时知道或理应知道公司已无力偿债,或不能合理地指望公司可避免变成无力偿债。」

  至於政府提出谘询公众的其他立法建议,包括启动临时监管、豁免受暂止期规限及保障有抵押债权人等,政府已考虑所收到的回应,并会在作出若干修订后把建议纳入法例草案。

  政府将拟备有关的法例草案。

  谘询总结全文及政府所收到的回应,载於财经事务及库务局网站www.fstb.gov.hk/fsb/chinese/ppr/consult/review_crplp.htm。



2010年7月9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5时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