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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雇主违反强积金条例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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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一名雇主因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条例》),今日(七月七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罚款港币6,000元。

  Bucks, John Malcolm经营Elite Financial Services被控违反《条例》第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其雇员按《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一项控罪,罚款港币500元。

  Bucks, John Malcolm经营Elite Financial Services亦被控违反《条例》第7A(2)(a)条,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四月至二○○九年二月期间,没有用其本身的资金向有关注册计划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十一项控罪,每项控罪各罚款港币500元,合共罚款港币5,500元。

  另外,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亦代十二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四名雇主追讨约港币88,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裕达国际物流(香港)有限公司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9,063.74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三名与讼人,分别为思研网络有限公司、Ironman Corporation Limited及Alcove Limited,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9,561.61元、18,480元及11,473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审裁处案件分别为港币184元、230元、126元及80元。



2010年7月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5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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