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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四题:加强预缴服务费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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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七月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李慧攌议员的提问和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的答覆:

问题:

  有大型瑜伽中心於本年五月中倒闭,超过一万三千名会员受到影响。有受影响的会员批评,消费者选用预先缴费服务时,无法知悉提供服务的公司的业务状况,令他们防不胜防。他们又表示,银行透过商户向顾客提供私人贷款,以预付服务费,但贷款手续由商户而不是银行的职员办理,难保职员为了促销而避免向顾客提及可能对他们不利的贷款条款。有评论指出,该瑜伽中心预收会员的款项近八千万元,但中心的资产只有四百多万元,令人怀疑事件涉及董事的欺诈、失当或其他不当行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 会否考虑要求向顾客收取预缴服务费的公司,将收到的款项存入特别银行帐户,以便金融管理局(金管局)监察该等资金的流转情况;

(二) 金管局会否考虑加强监管银行透过商户为顾客办理的银行贷款程序,以确保消费者充分了解他们需承受的信贷风险;及

(三) 财政司司长会否考虑根据《公司条例》(第32章)第143条,委任审查员调查上述事件有否涉及董事的欺诈、失当或其他不当行为?

答覆:

主席:

  预缴式消费日趋普及。消费者一般可享折扣优惠的同时,预缴费用亦可增加企业的现金流量。不过,当企业并无意图或能力提供合约规定的产品,却仍接受预缴费用欺骗消费者,便会构成问题。

  遇到这情况,现时消费者可以提出民事诉讼。不过,大部分消费者未必愿意主动透过法庭解决问题。另外,现时当局可援引《盗窃罪条例》所订的刑事罪行和普通法的「串谋诈骗」罪,打击这种不良手法,但成功与否仍须视乎个案的事实和证据是否充分,而且举证门槛较高。

  针对现行法例的局限,商务及经济发展局打算在一般刑事法罪行以外,订立专门应用於消费交易的刑事条文,禁止任何人在接受付款时有意图不提供合约订明的产品。该局会在稍后时间发表文件,谘询公众。

  就问题的三部分,我现回覆如下:

(一)问题第一部分提出把预缴款项存入特别帐户的建议,出发点良好,但在具体操作上有一连串问题需要解决。

  首先,现时很多不同行业提供的货品或服务也接受预缴式消费;即使是特定行业,要订立合理、客观准则决定每间商户何时可以动用预缴款项已十分困难,遑论是订立适用於所有接受预缴式消费的准则。再者,强制设立建议的帐户和相关的监管机制,牵涉一定的行政费用。视乎情况,商户可能将新增成本转嫁消费者;规模较小的商户相对受到的影响会较大,市场生态因而可能有所变化。

  此外,要求商户把向客户收取的预付款项存入特别银行帐户的建议,其效用事实上与现时部分银行扣起该等款项一段时间作为管理其信贷风险的做法相若。但是,此做法可能会对商户的资金流造成影响。在考虑有关建议时,我们需要在保障消费者与顾及商户的营商环境之间取得平衡。我们认为重点是确保客户能明白他们签订的信贷协议的章则及条款和这些协议对他们所带来的责任。

  事实上,商户因收到预缴款项才向消费者提供折扣优惠,如设立特别账户存放预缴款项,商户便不会提供同样的折扣。考虑以上各种因素,我们认为较务实的做法是订立刑事条文,禁止商户接受预缴款项时没有意图或能力提供货品或服务。

(二)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正与银行业界商讨如何避免客户对信贷协议的条款产生任何误解,其重点是确保签订分期偿还贷款协议的客户能在销售点已获提供清楚和明确的信贷协议章则及条款。有关章则及条款须清楚列明协议等同一笔贷款;一旦商户因任何理由未有提供服务时客户的还款责任,包括客户可否停止偿还相关的贷款额。金管局计划在未来一、两个月左右就这方面向认可机构发出指引。

(三)我们不认为现时有需要由财政司司长根据《公司条例》第143条委任审查员调查有关公司。我们知道目前已有多名Planet Yoga会员向警方报案。警方现正了解有关情况并作出跟进。如有证据显示有关事宜涉及诈骗等刑事成分,警方会采取适当行动。



2010年7月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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