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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三题∶司法覆核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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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七月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何俊仁议员的提问及政务司司长唐英年的书面答覆∶

问题:

  政府提供的数字显示,最近三年,轮候司法机构处理司法覆核案件及其上诉的时间有所增加,由排期至进行许可申请聆讯的平均轮候时间由二○○七年的十三天增加至二○○九年的二十八天;就拒绝批予许可由排期至进行上诉聆讯的平均轮候时间由二○○七年的四十三天增加至二○○九年的八十七天;司法覆核案件由排期至聆讯的平均轮候时间由二○○七年的一百天增加至二○○九年的一百二十五天。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知悉,最近三年,轮候司法机构处理司法覆核案件的时间有所增加的原因;

(二)有否研究上述数字是否显示司法机构投入处理司法覆核案件的资源不足;及

(三)有否持续了解司法机构处理司法覆核案件的能力,以及有否因为上述轮候处理司法覆核案件的时间有所增加而作出相应的措施;如有,详情为何?

答覆:

主席∶

  政府当局已就质询谘询司法机构,并收到以下的资料及回应。

  司法覆核案件由高等法院处理,即由上诉法院聆讯上诉,及由原讼法庭聆讯许可申请/司法覆核案件。司法覆核属民事案件类别,故应与民事案件的整体案件量一并考虑。司法覆核案件的平均轮候时间在二○○九年有所延长,主要是由於高等法院的民事案件(包括司法覆核案件)数量增加,而性质亦更趋复杂所致。从下述数字可见,民事案件的案件量由二○○七年至二○○九年增加了27% -

 2007   2008    2009
21,078  21,899  26,849

  再者,部分案件涉及多个与讼人。就该类案件而言,为编排一个方便诉讼各方及其代表大律师的审讯日期,轮候时间可能需要较长。

  为了应付高等法院不断增加的工作量,司法机构已尽量利用现有的所有法庭,而暂委法官的人数亦已增至现有法庭可容纳的上限,以求缩短高等法院案件的轮候时间。为进一步改善,司法机构已於二○一○年二月征得立法会财务委员会批准拨款,在高等法院大楼加建三个民事法庭。工程将於二○一一年十二月完成,预计届时司法机构可更灵活增调司法资源,更有效地应付高等法院的案件量。司法机构将继续密切监察有关情况,并会竭力进一步缩短司法覆核案件的轮候时间。此外,每宗司法覆核案件均会按个别情况,作出考虑。有迫切性的案件会获优先处理;若有充分理由,亦可安排尽快聆讯。



2010年7月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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