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动议修订《2010年存款保障计划(修订)条例草案》第4、6、7及13条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

  以下为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陈家强今日(六月三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修订《2010年存款保障计划(修订)条例草案》第4、6、7及13条的致辞全文:

代主席:

  我动议修订刚读出的条文,修正案的内容已载列於发送给各位委员的文件内。我现简单介绍各项修订。

  条例草案第6条修订《存款保障计划条例》(《存保条例》)第36条以赋权存保会向不同存款人或不同类别存款人支付不同款额的中期付款,以增加发放补偿的效率。我们提出的修正案,旨在回应法案委员会的要求,希望强调存保会根据《存保条例》第36条考虑须支付予存款人的中期付款的款额时,存款人的财政状况可以是其中一项考虑因素。

  条例草案建议新增的第27(4)(c)及(d)条,容许存保会在订明的情况下,行使权力在决定补偿时作出合理的估算。条例草案第7条修订《存保条例》第37条,以容许存保会向存款人讨回因根据有关估算而多付的款额。我们提出的修正案,旨在回应法案委员会对「有权获得的款额」一词的使用会否对《存保条例》类似描述的释义产生混淆的关注,为避免任何可能产生的混淆,「有权获得的款额」一词将改为「参照款额」。

  此外,我们亦就条例草案的第4(4)条、第4(5)条以及第13(3)条提出技术性修订,将《存保条例》的中文文本中「或有负债」一词改为「或有债务」,令《存保条例》中对「债务」一词的使用更为统一。

  代主席,全部的修正案均已提交法案委员会审议,而法案委员会对该等修正案并无异议。我希望各委员支持有关修正案。

  谢谢。



2010年6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2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