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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劳工及福利局局长根据《雇员补偿条例》动议的决议案开场发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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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今日(六月三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根据《雇员补偿条例》第48A条动议的决议案开场发言全文:

代主席:

  我动议通过印载於议程内的议案。

  这项决议案旨在增加《雇员补偿条例》下的五项补偿项目的金额。凡在受雇期间因工遭遇意外或患上职业病而受伤或死亡的雇员及其家庭成员,均可根据该条例获得补偿。政府会每两年检讨有关补偿金额一次,并参照期间工资和物价的变动作出调整。

  直至一九九八年,《雇员补偿条例》下的补偿金额均按照检讨所得的各个相关指标的升幅向上调整。自一九九八年以后,由於香港经历通缩及工资下调,在涵盖一九九九年至二○○六年的四次检讨中,大部分的指标,包括名义工资指数及甲类消费物价指数,都出现负增长。尽管如此,为免影响雇员的利益,条例下的各项补偿款额均维持在当时水平。然而,在未来的检讨中,我们须一并考虑自对上一次於一九九八年调整补偿金额以来相关指标出现的负增长。换言之,在物价或工资的累积减幅未为将来的增幅所抵销之前,条例下相关项目的补偿金额不会向上调整。

  根据既定的机制,我们已完成新一轮的检讨。检讨结果显示,在一九九八年至二○○八年期间,名义工资指数录得累积升幅,但甲类消费物价指数则录得累积减幅。

  按照检讨结果,我们建议将五项补偿项目的金额调高2.34%。建议的修订包括将用以计算死亡和永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补偿金额的每月收入上限,由21,000元提高至21,500元。我们亦建议将死亡补偿的最低金额,由303,000元提高至310,000元,而永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最低补偿金额,则由344,000元提高至352,000元。此外,我们亦建议修订雇员须要别人照顾的最高补偿金额,由412,000元调高至422,000元。至於过期支付补偿而征收的附加费,我们建议将在付款期届满时须缴付的最低附加费,由490元提高至500元,而在付款期届满3个月后须缴付的进一步附加费的最低金额,则由970元提高至1,000元。为了让雇主及保险业界有时间因应实施所需作好安排,我们建议经修订的补偿金额由二○一○年八月一日起生效。

  至於金额按照检讨结果应予下调的其他补偿项目,我们仍建议将补偿金额维持在现行水平,以免对相关雇员的生活造成负面影响。

  劳工顾问委员会已一致通过上述各项建议。我希望议员能给予支持并通过这项议案,让雇员能早日受惠。

  我谨此陈辞。多谢代主席。



2010年6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5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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