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七题:法援署提供法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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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六月三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梁国雄议员的提问和民政事务局局长曾德成的书面答覆:

问题:

  不少获批法律援助(法援)的市民向本人投诉,指法律援助署(法援署)经常漠视受助人选择法律代表的权利,拒绝指派他们从有关的法律援助律师及大律师名册(名册)选取的律师或大律师代表他们。更有受助人指出,法援署常以「亲疏有别」的手法指派律师,把案件分配予一些与该署职员关系良好或相熟的律师;法援署职员又主动游说他们接受一些他们不信任或不熟识的律师处理他们的案件(特别是人身伤害及刑事案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名册上分别有多少名律师及大律师;

(二)过去五年,每年有多少宗民事或刑事案件指派予名册上的律师或大律师处理(以下表列出);

年份     指派予律师的    指派予大律师
       案件数目      的案件数目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三)过去五年,每年分别有多少名在名册上的律师或大律师,没有被指派任何民事或刑事案件;

(四)过去五年,每年有多少宗民事或刑事案件的受助人要求法援署指派他们指定的名册上的律师或大律师代表他们,以及当中受助人的要求被拒绝的案件数目(以下表列出);及

年份   受助人要求指派他们    受助人的要求
     指定的律师或大律师    被拒绝的案件数目
     代表他们的案件数目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五)过去五年,每年在名单上有哪五间律师行及哪五位大律师获法援署指派处理最多刑事案件,以及全年所涉公帑总额为何(以下表列出)?

年份   律师行名称  大律师名称 全年所涉公帑总额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答覆:

主席:

  就梁国雄议员有关「法律援助署提供法律代表」的提问,现回覆如下:

  法律援助署(法援署)在委派法援个案时,会遵从一项基本原则,就是以受助人的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因素,以及法援署有责任委派胜任的律师代表受助人。因此,法援署不会,也不应不考虑个别情况所需而把案件平均分配给在法律援助律师名册内的大律师或律师。

  为此,因应律师的经验和专长,法援署制订并公布委派法援个案的指引和准则。获法律援助服务局确认并已上载法援署网页的这套指引和准则,不单确保法援署署长履行责任委派胜任的律师,更作出多项重要规定,例如对律师接办的个案数目和获支付的费用施加限制,目的是把法援案件公平分派给外委律师,避免偏私。此外,法援署内律师委派个案予名册上的律师时,亦必须申报是否有利益冲突的情况。

  至於由受助人选择律师一事,法援署明白在诉讼期间当事人必需对其法律代表拥有信心。因此,法援署一般会按受助人的要求,委派所指定的律师。除非有充分理由,例如该律师已被吊销执业资格、因表现欠佳而其名字已从法律援助名册中剔除、基於诉讼程序所用的语言,或受助人曾重复/很迟作出要求而在聆讯日期临近的情况下无合理理由要求转换律师等。

  梁国雄议员要求的数据载列如下:

(一)截至二○一○年六月十五日为止,在法律援助律师名册内的律师和大律师分别有二千一百一十五人和八百一十五人。

(二)过去五年内,法援署委派给名册内的私人执业律师及大律师处理的民事或刑事案件数目如下:

年份   委派私人执业     委派私人执业
     律师的案件数目    大律师的案件数目
     -------    --------
     民事   刑事    民事   刑事
2005 6214 2106  1037 1516
2006 7295 1901  925  1416
2007 5980 1908  1131 1488
2008 5884 1693  1121 1285
2009 7334 2199  1302 1706

(三)截至二○一○年六月十五日为止,过去五年内在法律援助律师名册而未被委派任何法援案件的律师和大律师人数如下∶

私人执业大律师 220
私人执业律师  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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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      663

(四)法援署没有特别备存有关申请人要求选择指定的私人执业律师或大律师而被拒绝的案件数目。

  然而,过去五年内法援署因应申请人的要求而指派其选择的律师或大律师的案件数目,载列如下:

年份    因应申请人要求而指派其选择的
      执业律师或大律师的案件数目
2005    4178
2006    4620
2007    4454
2008    4631
2009    6256

(五)过去五年内首五位获委派处理刑事案件外委律师及大律师的数目及所涉及的费用,请见附件。



2010年6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0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