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立法会: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就「立法规定『标准工时』」议案的总结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

  以下为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今日(六月二十五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立法规定『标准工时』」议案的总结发言全文:

主席:

  我一再多谢梁家骝议员提出今日这个原议案,而今日经过马拉松会议后仍然有十多位议员留下参与这个讨论是十分可贵及难得的。我亦多谢四位议员提出修正案,以及十五位议员参与今日的辩论。

  正如叶国谦议员刚才发言时说,标准工时是个具争议性的议题。李慧攌议员亦带出议题的矛盾,将自己的感受清楚表达出来,倡议推行标准工时的人认为可以保障雇员的身心健康,雇员同时亦可以利用余暇多与家人相处,进修增值,提升个人技能。另一方面,不认同并对此有所保留的人认为有关政策会影响企业运作的灵活性,尤其是在经济逆转或低迷时的应变能力,长远而言,可能会削弱香港的整体竞争力,影响香港的经济发展及劳动市场,正反两面的意见很清楚。

《休息时段指引》
--------

  政府认同平衡工作和生活对市民的身心健康、家庭和社会发展非常重要。我们明白工时长会减少雇员与家人相处的时间及个人进修的机会。在个别行业,如连续长时间工作而期间又没有充分休息,更可能会引致工作意外,甚至影响公众安全。

  叶伟明议员和李卓人议员认为应立法规定休息时段。事实上,劳工处在二○○三年制订《休息时段指引》时已作深入研究,并谘询了劳工顾问委员会及其辖下的「职业安全及健康委员会」。大家的意见是认为不应立法规定休息时段,因为此举可能导致一些小型公司经营成本增加,减低个别行业、贸易或职位要求的灵活性;委员会认为最适当的做法是由雇主雇员按其特定运作需要,透过协商订出休息时段安排。

  因此,近年来劳工处亦一直重点推动劳资双方自愿协商的家庭友善雇佣措施。

《雇佣条例》
------

  《雇佣条例》事实上为建立「家庭友善」的工作环境已提供了基本的条件,包括各类假期数目,例如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产假,以及对怀孕雇员的职业保障等。雇员如在与雇主协议的情况下缺勤,例如因家事放取无薪假期,其雇佣合约的连续性不会因缺勤而受影响。

  黄国健议员和叶伟明议员都提出应该增加《雇佣条例》下的法定假日数目,与公众假日看齐。我要指出,公众假期与法定假日设立的性质及背景不同。公众假期由《公众假期条例》规管,是相关机构订为假期的日子;而法定假日则是《雇佣条例》下雇主必须为雇员提供的基本福利。现时《雇佣条例》下每年十二天法定假日的规定,是经广泛谘询后订立的。任何修订建议,不论是增加或是更换假期,一定要在社会充分讨论,因为会对社会各界带来影响,同时我们亦要慎重考虑及研究,在取得社会的广泛认同及共识后,方可推行。事实上,现时香港法定假日的数目较诸其他地方,毫不逊色。在十三个邻近地区中,香港的法定假日数目排名第四;而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在二○○五年出版的报告,在全球六十五个订立法定假日的国家中,超过三分之二的法定假日数目较香港为少。虽然如此,我们亦一直鼓励雇主因应公司的营运情况,给予雇员较《雇佣条例》基本的保障更优厚的条件,提高士气,达致双赢。

  叶伟明议员和吴霭仪议员亦要求严格执行休息日、法定假日及有薪年假的规定,特别是吴霭仪议员提到在《雇佣条例》第19(1)条法律漏洞的问题,我想在此强调,我们一贯的政策是非常认真执法。根据《雇佣条例》,除非有任何紧急事故,雇主不得强迫雇员在休息日工作。如果雇主要求雇员在法定假日工作,必须另定假日。雇主不能以款项代替发放法定假日--换言之,雇主不能进行所谓的「买假」,这是十分重要的。就吴议员提出有关《雇佣条例》第19(1)条的问题,我会与同事研究有什么具体的事要做,或者会后我们再与你接触,拿多些资讯,在这方面做多些功夫,加强监管。至於有薪年假方面,雇主必须让雇员放年假,或支付年假薪酬给雇员。《雇佣条例》订明,雇主如在无合理辩解下令雇员休息日、法定假日或有薪年假的权益受损,可被检控。为保障雇员权益,劳工处一直严厉执法,打击上述罪行。从二○○九年至今年五月底,在这方面成功检控及定罪的传票有九百八十四张。

职业健康
----

  此外,为进一步推广职业健康,劳工处积极透过不同途径宣传和推广,让雇主、雇员正确认识及处理工作压力。我们亦编写了名为《工作与压力》的刊物,介绍工作压力的常见来源,以及机构和雇员预防及处理工作压力的实用方法。我很感谢潘佩妤议员刚才以医生身份举行了一个医学讲座,在短短七分钟内教授如何进行带氧运动,如何有充足睡眠,我觉得相当有用。我们亦编制了关於伸展运动及带氧运动的小册子和光碟,鼓励在职人士做运动,在办公室也可做到,事实上,白领用电脑,很多时都可以舒展一下,保护自己,离开座位。这些信息,我们一直都有带出来。这些刊物全部免费,可在劳工处网页下载。劳工处亦定期举办讲座,例如去年便举办了二百六十七个这类的讲座,参加人次超过八千。

工作与生活平衡
-------

  很多议员都关注劳工处推行的家庭友善雇佣措施,我们鼓励给予侍产假,究竟有什么成效呢?大家都问过这个问题。我想简单地讲一讲两个具体数字,值得大家留意。第一个是香港社会服务联会(社联)推出「商界展关怀计划」已有数年,在二○○七至○八年有一千二百间参与公司推出了家庭友善雇佣措施,已有项目进行;在二○○八至○九年,已有一千四百间公司有推行,至二○○九至一○年,数目上升至一千七百四十间,即是说,信息已续渐成功渗透至私人企业的管理层。在侍产假方面,我们也有向人力资源经理会做问卷调查,有一千八百间不同机构,在二○○六年有16%有侍产假,在二○○八年有21%,可见文化开始慢慢改变,我们会继续努力做功夫。

  陈健波议员提出要鼓励平衡家庭和工作的运动,我是完全认同的。在上一次的动议辩论中,我已同意在不用立法的情况下,全面配合大家推动这项工作。

结语
--

  任何劳工权益的政策,对雇主、雇员,以至整个社会和经济都有所影响。政府在推行政策前必先要客观、全面及审慎地考虑各方理据及作出详细分析及评估。由於订立标准工时的建议对本港的经济及社会影响的确深远,刚才很多议员,特别是商界议员,也带出了问题,旅游界方面的问题,我们也知道在最低工资立法期间,有很多问题带出来要处理,所以问题一点也不简单。除非可以取得社会各界,尤其是劳资双方的共识,否则不应轻言立法。

  综观香港的社会经济发展,立法限制工作时间会影响劳工市场的灵活性及营商环境。许多行业,例如零售、酒店、保险、地产、旅游等,由於运作上的特别需要,雇员必须有灵活的工作时间。立法规定标准工时,除了减低企业的灵活运作,亦可能导致工作零散化,令散工和兼职增加,影响雇员的生计;雇员的收入更可能随工作时数减少而未能真正受惠。加上香港有大量的中小企,标准工时难免对营商构成掣肘,企业或会选择加价,将成本转嫁至消费者。

  我说了这番话,便会有议员问,为何政府为最低工资立法,却不在这阶段订立标准工时呢?我想指出,最低工资能走到今天的立法程序,是社会上经多年的酝酿和讨论,在适当地平衡各方利益后,凝聚共识的成果。现时最重要的是待《最低工资条例草案》通过后,确保最低工资顺利实施,保障基层劳工。因此我们应继续聚焦最低工资,并观察日后法例的实施情况,包括对就业,工作时数和模式的影响。标准工时的课题同样复杂,我们不是忽视问题,我们觉得不应低估规管工时对雇主、雇员,以至整个社会和经济的影响,必须审慎从事,作长远深入的探讨,在社会上达成共识,才可办到。

  代主席女士,过去多年来,香港经济发展迅速,实有赖我们的人力资源。香港的劳工,不论是过去或现在,都以灵活性高、适应力强见称。要保持香港的优势,关键是在维持香港的竞争力、保持香港人才的优势与保障劳工权益之间取得适当和合理的平衡。我们会继续循这个方向制定和推行相关的政策和措施。

  代主席女士,我谨此陈辞,多谢。



2010年6月25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8时22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