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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政制及内地事务局局长林瑞麟今日(六月二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修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提出的议案辩论开场发言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通过以我的名义提出,载列於议程的第一项议案,即就修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议案。稍后我将会动议另一项就修改立法会产生办法的议案。
特区政府在去年十一月就二○一二年两个选举产生办法发表谘询文件。在作出广泛谘询后,并且在符合《基本法》和人大常委会二○○七年《决定》的规定下,我们在今年四月提交了一个建议方案,透过增强民选区议员在两个选举的参与来提升选举的民主成分。
我现在向大家介绍议案的内容。根据《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的规定,人大常委会二○○四年四月六日关於《基本法》附件一第七条和附件二第三条的解释,并且根据人大常委会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关於二○一二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和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政府动议通过就修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的议案。倘若议案获得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载於议案附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将会呈请行政长官同意,并由行政长官报人大常委会批准。根据附件一修正案的草案,二○一二年选出第四任行政长官的选举委员会人数,由八百人增加至一千二百人,四大界别以相同比例增加委员的名额,即每个界别增加一百个议席,行政长官选举候选人提名人数维持在选举委员会人数的百分之一,亦即一百五十个提名,而第一、第二和第三界别将各有百分之五十的委员数目增长。至於第四界别,即政界,新增的一百个议席当中,七十五个议席会分配予民选区议员,加上原来的四十二个议席,日后将会有一百一十七个议席由民选区议员以互选的方式产生,委任区议员是不会参与互选的。有关的具体安排,包括第一至第三界别之内的界别分组所获配予的议席数目,将会在本地立法的阶段,在行政长官选举修正条例草案当中来处理。
政府提出建议方案之后,立法会内务委员会在四月十六日的会议之上,成立研究有关建议方案的二○一二年行政长官及立法会产生办法建议方案小组委员会(小组委员会),并由谭耀宗议员出任主席及由林健锋议员出任副主席。我在此谨代表政府向谭议员、林议员、立法会秘书处以及所有参与小组委员会的议员所提出的宝贵意见,以及做了很多工作,向他们致谢。小组委员会合共召开了九次会议,包括会见市民和公众人士。政府官员在这些会议上解释了特区政府的立场,并且回应议员提出关於建议的细节。
主席,政府在二○○七年已争取普选时间表,二○一七年可以普选行政长官,随后可以在二○二○年普选产生所有立法会议员。到了二○一七年,提名委员会是可以参照选举委员会的规定所组成。在落实行政长官普选时,候选人在取得提名委员会之内不同界别的支持后,将由全港合资格选民以「一人一票」方式普选产生行政长官。二○一二年选举委员会人数增至一千二百人,四个界别的议席数目维持均等,这能够维持均衡参与的原则,亦有助选举委员会在二○一七年普选行政长官时可以顺利转化为提名委员会。
主席,我恳请各位议员支持议案。
完
2010年6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