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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三题:造口病人领取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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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六月二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李国麟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答覆:

问题:

  近日本人接获造口病人的投诉,指社会福利署(社署)在审批伤残津贴申请时欠缺客观标准及透明度,漠视病人的需要,对他们造成严重不便。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鉴於当局於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答覆本会议员的质询时表示,未能提供过去五年造口病人获发伤残津贴的人数及部分造口病人不获发伤残津贴的原因,当局现时是否仍然没有相关数据;若是,原因为何及会否承诺日后提供该等数据;若有有关数据,详情为何;

(二)为何有一些造口病人获发残疾人士登记证并被界定为身体机能永久伤残,却不获发伤残津贴;当局在厘定造口病人为器官伤残并达至严重程度时所采取的准则为何;及

(三)鉴於有造口病人认为,社署没有提供不批准伤残津贴申请的具体原因,审批制度欠缺透明度,当局会否考虑按病人要求向他们提供具体原因,包括有关的医疗评估结果;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鉴於不满该等评估结果的造口病人可向社会保障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该上诉委员会怎样具体考虑造口病人的上诉个案;过去五年,分别有多少宗该等上诉个案被判得直及被拒,以及被拒的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公共福利金计划下的伤残津贴,目的是协助严重残疾的香港居民应付其因严重残疾而引致的特别需要。伤残津贴申请人须经由徖生署署长或医院管理局(医管局)行政总裁(或在极为特殊情况下由私家医院注册医生)证明其残疾情况属严重程度(即根据《雇员补偿条例》(第282章)附表1所定准则,大致上相等於丧失100%赚取收入能力),而该情况将持续不少於六个月,才符合资格领取津贴。为确保评估的一致性和客观性,公营医院/诊所的医生会采用标准化的医疗评估表格及检视清单评估伤残津贴申请人的残疾情况。

  就李国麟议员的提问,现答覆如下:

(一)根据医疗评估表格及检视清单,伤残津贴申请人可因为「其他任何情况以致身体全部残疾」而符合资格领取津贴。在二○一○年五月底,共有六万八千多名属这类别的伤残津贴受惠人。身体有造口的伤残津贴受惠人,多数是基於这项准则而获批津贴。

  正如我在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回覆议员的提问时解释,社会福利署(社署)并无备存属造口病人的受惠人数字。因为原则上,伤残津贴是按残疾程度而非疾病类别而审批。

(二)残疾人士登记证并非用以申领伤残津贴的证明文件,它和伤残津贴有不同的作用和对象。

  残疾人士登记证是由劳工及福利局的康复服务中央档案室签发,目的是让身体机能永久伤残或暂时受损,以致影响其日常生活、参与经济和社会活动的人士,在有需要时可证明其残疾身份及类别。

  残疾人士登记证虽然可以证明持有人身体机能永久伤残,但从医疗角度来看,残疾情况持续多久与残疾程度并无必然关系。举例来说,轻度低视力的人士可能属永久伤残并获发残疾人士登记证,但该视力问题并不属於严重残疾程度;相反,中风后情况欠佳的长者虽然不一定属永久伤残,其残疾情况却可以属严重程度。后者如通过医疗评估,证实符合资格,即使没有残疾人士登记证,也可以领取伤残津贴。

  至於造口病人,虽然造口属「器官残障」的其中一种情况,可以包括在「其他任何情况以致身体全部残疾」的类别内,但造口乃因病人临床需要(例如是肠癌等原因)而形成的手术后状况,本身并非残疾,因此病人不会纯粹由於身体有造口而符合资格领取伤残津贴。如个别造口病人申请伤残津贴,医生会运用其专业知识和判断,全面考虑该病人接受造口手术的原因、临床身体状况及病情等相关因素后,就他/她是否符合伤残津贴计划下严重残疾的定义作出医疗评估。

(三)若申请人不获批伤残津贴,社署会在向申请人发出的通知书中说明其申请不获批准的原因,例如不符合有关的居港规定、已是其他社会保障受助/受惠人,或被评定为不符合严重残疾的定义。申请人可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的规定,向社署索取医疗评估报告的复本。

  申请人如不满社署的决定,可向社会保障上诉委员会(上诉委员会)提出上诉。上诉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组织,其主席及成员均为行政长官委任的非政府人员。在处理涉及医疗评估的上诉时,上诉委员会会联同医管局,安排一名医管局医生和两名香港医学会代表组成的医疗评估委员会,再次按公营医院/诊所的医生所采用标准化的医疗评估表格及检视清单,评估申请人的残疾情况。

  在二○○五/○六至二○○九/一○年期间,医疗评估委员会共处理了1,187宗伤残津贴上诉个案,当中上诉结果与原有医疗评估不同的约占三成。至於余下的个案,由於医疗评估委员会认同上诉人的情况不符合严重残疾的定义,因而都被驳回。社署并无备存属造口病人的上诉个案数字。



2010年6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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