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掳拐和管养儿童(缔约方)(修订)令刊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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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六月十八日)在宪报刊登行政长官根据《掳拐和管养儿童条例》第4条而作出的《2010年掳拐和管养儿童(缔约方)(修订)令》(《修订令》)。

  修订令把阿尔巴尼亚共和国、亚美尼亚共和国、圣马力诺共和国及塞舌尔共和国这四个国家(四个新加入国家)加入《掳拐和管养儿童(缔约方)令》(第512 章,附属法例A)(《命令》)的缔约国家清单,以便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四个新加入国家之间实施海牙《国际掳拐儿童民事方面公约》(《公约》)。中央人民政府在二○一○年一月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接纳四个新加入国家加入《公约》。

  修订令亦在《命令》的缔约国家清单内,以黑山和塞尔维亚共和国两个继承国取代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

  劳工及福利局发言人表示,《公约》提供有效的国际机制,确保在侵犯管养权的情况下不当地由惯常居住的地方被迁移至另一个缔约国家的儿童,可尽速获得送返。目前实施《公约》的国家有82个。

  根据《公约》的要求,《修订令》已於二○一○年四月一日生效。



2010年6月18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0时4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