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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两名强积金计划成员因为分别在向强积金受托人提交的文件中作出虚假及具误导性的陈述,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条例》)485章第43E(1)条,今日(六月十五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罚款港币13,000元。
被告李月芳,被控违反《条例》485章第43E(1)条,向受托人作出虚假及具误导性的陈述,罚款港币6,000元。
被告吴浩辉,被控违反《条例》485章第43E(1)条,向受托人作出虚假及具误导性的陈述,罚款港币7,000元。
案情透露,两名被告分别於二○○九年十月八日及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以永久性离开香港为理由,向受托人申请提早取回强积金。经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调查后,发现两名被告人曾作出虚假声明,声称他们之前从没有以永久性地离开香港为理由而提取累算权益。
另外,一名高级人员及四名雇主因违反《条例》(第485章),今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罚款港币169,000元。
威运香港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34562286)的高级人员陈海林,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及第44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八月至十二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五项控罪,每项控罪各罚款港币5,000元,合共罚款港币25,000元。
威运香港有限公司同时亦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八月至十二月,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五项控罪,每项控罪各罚款港币5,000元,合共罚款港币25,000元。
爱花屋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21659236),被控违反《条例》第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其雇员按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一项控罪,罚款港币6,000元。
爱花屋有限公司亦被控违反《条例》第7AA(7)条,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十一月至二○○九年十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非注册计划成员向积金局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十二项控罪,每项控罪各罚款港币3,000元,合共罚款港币36,000元。
陈六记饭店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37406568)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七月至九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三项控罪,每项控罪各罚款港币2,000元,合共罚款港币6,000元。
Global Mag & Press (HK) Limited(商业登记号码:32100820)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七年四月至二○○九年九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两名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三十项控罪,合共罚款港币71,000元。
积金局今日亦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一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雇员的强积金供款共约港币177,000元。
区域法院今日向一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泛炀物流(环球)有限公司,因拖欠其十七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177,013.84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下令与讼人须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为港币930元。
完
2010年6月15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9时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