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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政务司司长就委任终审法院非常任香港法官动议决议案开场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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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政务司司长唐英年今日(六月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七)项和《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7A条就委任终审法院非常任香港法官动议决议案的开场发言∶

主席:

  我谨动议本会同意委任邓桢法官、司徒敬法官及夏正民法官为终审法院非常任香港法官。

宪制及法律架构

  终审法院是本港聆讯民事和刑事上诉案件的最终上诉法院。终审法院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和常任法官组成,非常任法官亦可应邀参加审判案件。现时有十四名非常任法官,其中三名来自香港,十一名来自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

  在聆讯及裁决上诉案件时,终审法院审判庭由五名法官组成,包括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三名常任法官及一名非常任香港法官或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法官。

  正如我刚才就委任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的动议中提到,根据《基本法》及《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条例》(第92章)的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须根据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此外,行政长官就终审法院法官的任命,须征得立法会同意。

是次任命

  推荐委员会已向行政长官推荐委任邓桢法官、司徒敬法官及夏正民法官为终审法院非常任香港法官。

  三位法官的简历载列于当局在二○一○年四月八日发给立法会的文件。邓桢法官在民事范畴经验非常丰富,而且成就卓越。他于二○○四年四月出任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并分别于二○○五年一月及二○○六年十一月获委任为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法官及上诉法庭副庭长。

  司徒敬法官分别于一九九二年五月及二○○○年十月获委任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及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法官,并于二○○九年七月获委任为上诉法庭副庭长。司徒敬法官对刑事及民事案件具有丰富经验,而发展中的公法亦是他的专长。

  夏正民法官于一九九八年三月获委任为高等法院原讼法庭法官,并于二○○八年九月晋升为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法官。夏正民法官精通多个专门法律范畴,包括家事法、公法及宪法,而且经验丰富。

  三位法官均为杰出律师,在处理刑事及民事案件方面经验丰富。行政长官欣然接纳推荐委员会的推荐。通过有关任命后,非常任香港法官将由三名增加至六名,将来处理终审法院案件时,工作调配上可以更为灵活。若征得立法会同意,行政长官将进行任命。

  按照立法会先前已同意的程序,政府当局于二○一○年四月八日通知内务委员会,行政长官已接纳推荐委员会就上述任命而作出的推荐。政府代表及推荐委员会的秘书在五月四日出席了由内务委员会成立的资深司法任命建议小组委员会会议,回答委员的提问。小组委员会对有关建议任命表示支持。至于个别委员对现任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法官可获委任为终审法院非常任香港法官这机制的关注,我要指出,现时的做法符合《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484章)的相关规定。我知悉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稍后会就此事作讨论,司法机构及政府当局乐意提供相关资料,协助委员会讨论。

  我谨请各位议员同意有关任命。



2010年6月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2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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