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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政务司司长就委任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动议决议案总结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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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政务司司长唐英年今日(六月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三条第(七)项和《香港终审法院条例》第7A条就委任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动议决议案的总结发言∶

主席:

  我感谢议员支持议案及提出的意见。

  政府当局并不同意部分议员认为律政司司长出任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委员,会损害委员会独立性的说法。事实上,律政司司长只是推荐委员会九名委员之一,并没有否决权。其政治任命官员的身分,也不会阻碍律政司司长按照当初获委任为推荐委员会委员时作出的誓言,即「本不惧不偏、无袒无憎的精神,就根据《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条例》转介予司法人员推荐委员会的一切事项直率地向香港行政长官提供意见」。政治任命制度也不会损害《基本法》第八十五条所确立有关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的原则,或《基本法》所订司法人员任命程序的完整性。

  我亦要指出,律政司司长在司法工作方面担当公众利益的守护人及法治的维护者;他也是行政长官在法律事务上的首席顾问。因此,律政司司长出任推荐委员会委员,参与向行政长官推荐司法人员任命的工作是恰当的。

  此外,律政司聘用大量律师,并外判大量工作予私人执业者。作为律政司的首长,律政司司长处於独特位置,及充分掌握有关情况,可协助推荐委员会审议司法人员的任命。

  政府当局认为,律政司司长作为推荐委员会的当然委员此一安排应该继续。

  司法独立向来是香港稳定繁荣的基石,日后亦如是。香港市民对於司法机构维护法治、确保司法工作公平有效,以及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有很高的期望。我深信马道立法官在履行司法机构之首的职责方面,必定会有杰出的表现。

  我谨请各位议员同意有关任命。



2010年6月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2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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