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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警察公共关系科署理总警司曾艳霜今日(六月一日)就警方发还展品会见传媒时的谈话内容(中文部分)∶
警方於五月二十九日接获食物环境生署(食环署)的通知,要求警方协助该处人员在铜锣湾时代广场公众地方执行职务。事件中,食环署人员在知悉主办者拟在时代广场公众地方摆放展品,遂向主办者了解摆放物品的目的。主办者告知他们,有关物品是用作展览,而当时并没有申领临时公众娱乐场所牌照。食环署人员多番警告并要求主办者收拾物品离开,但主办者并无理会,食环署人员於是向主办者提出检控。由於主办者仍然拒绝收拾物品离开,警方亦向主办者作出多次警告,要求停止干犯法例。然而,主办者并不理会警方的警告。警方最后采取拘捕行动,并检走有关物品。
在整个行动中,警方必须考虑公众安全的因素。警方当时检走的三件物品,包括一个铜色的人像 ─ 高4.5米、阔1.7米及深1.4米;第二样物件是一座浮雕 ─ 2.3米高、6.4米阔及0.2米深,其后还有一个白色人像 ─ 2.2米高、0.8米阔及0.8米深。
我们理解有关活动主办者迫切及渴望取回该等雕像,以便於六月四日在维多利亚公园举行的一个悼念晚会的场合上摆放,因此我们已作出适当的安排。我们在取得法律意见后,於今日(六月一日)下午约见有关人士,与他们商讨如何取回该等物品。
警方在处理今次事件上,我们坚持三大原则,首先是希望当事人的行为合法;第二是要阻止有人继续干犯违法行为;第三,对於对方提出的要求,在合法的前提下,警方会尽量作出配合。所以我们在处理整件事上,务求从合法、合理和合情的情况下作出处理。
相信大家也知道,於今日下午,我们已达成一个处理方法。在得到康乐及文化事务署的协助下,可以安排提早腾出维多利亚公园的一些地方,让主办者摆放该等雕塑。基於警方认为这安排是一个合法途径摆放该等雕塑,因此我们同意发还雕塑给主办者。
记者:民主女神像过往曾摆放时代广场,为何当时警方不作出检控?支联会拒绝签署声明书,警方有何回应?
警察公共关系科署理总警司:警方重申,所有执法都是在合法及合理情况下进行。香港是一个守法社会,当警方采取行动时,亦会平衡各方面的需要才采取行动。
记者:李卓人表示警方要求他们签署一份声明书,为何警方要求他们签署声明书?若不签署会怎样?警方会否继续落案起诉他们任何罪名?
警察公共关系科署理总警司:我刚才已提到,警方在处理今次事件时是坚持三大原则。当然,在我们会面时亦是从这个方向去处理。我们曾提出多个方案,包括你刚才提到的一点。其后,在大家商讨后,认为在一个合法和合理情况下作出有关安排,我们可答应他们的要求。
记者:是否他们有违法?
警察公共关系科署理总警司:我不可以在此评论案件,因为案件仍在调查中。但是,就有关发回雕塑方面,我们是达成了共识。
记者:警方是否害怕他们於六月三日围堵警署?
警察公共关系科署理总警司:不可以这样说。正如我刚才所说,我们了解主办者有迫切需要,希望能领回有关雕塑,以便六月四日在悼念晚会上摆放。因为这是一个合理要求,因此警方尽量作出配合。
(请同时参阅谈话的英文部分)
警察公共关系科新闻公布第四号
完
2010年6月1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9时2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