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雇主违反强积金条例被罚款
**************

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一名雇主因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简称《条例》),今日(六月一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罚款港币16,000元。

  龚诗坚经营华记汽车服务公司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二月至五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四项控罪,每项控罪罚款港币4,000元,合共被罚款港币16,000元。

  另外,积金局今日亦代一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一名雇主追讨约港币3,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达祥投资有限公司经营喜悦海鲜酒家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3,826.03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为港币96元。



2010年6月1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8时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