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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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五月二十五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五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雇员的强积金供款共约港币839,000元。另外,积金局代十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五名雇主追讨约港币122,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区域法院今日向五名雇主颁布判令,五名与讼人,包括明佳整理有限公司、载富管理及护徖有限公司、亚洲激成(香港)有限公司、联合工程公司及乐苗国际幼稚园因各自拖欠其53名、119名、152名、20名及2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390,765.71元、233,847.57元、80,658.83元、69,170.54元及65,390.01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三友工程有限公司同意雇员申索的金额。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31,769.28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另外,四名与讼人,包括郑国祥经营汇宝工程公司、载富管理及护徖有限公司、邹炼尧经营BC公司及唯海有限公司经营美好海鲜酒楼均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5,022.12元、25,151.87元、19,030.65元及1,920.79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及审裁官下令与讼人须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区域法院案件为港币930元,审裁处案件则分别为港币126元、179元、90元、139元及95元。



2010年5月25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8时2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