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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就「检讨职业安全健康及雇员补偿制度」议案的总结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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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今日(五月十九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检讨职业安全健康及雇员补偿制度」议案的总结发言全文:

主席:

  我一再多谢叶伟明议员的动议和李卓人议员提出的修订动议,同时刚才很多位议员提出了许多宝贵、有见地和很实质的意见,现在我作一个扼要的总体回应。

  主席,我一再重申,我刚才在第一次发言时,说政府十分关注我们雇员的职安健,特别是因工致命和受伤雇员的赔偿问题,这番说话不是什么政治口号或是一些得体的说话,而是真正代表政府,特别是劳福局和劳工处的施政方针。每一宗工业意外的背后,其实都是一个很悲哀的故事,亦如刚才许多议员所言,每一个雇员都有一个家庭。我常常在公开场合说,每一宗工业意外其实是全输的局面,无人赢:雇主输、生产力又受到影响、雇主的声誉亦受损;雇员除了皮肉受苦之外,严重的则致命,影响到生计、家庭,是没有人赢的,所以我们真的希望工业意外可以减少。

  我会很扼要回应刚才大家的发言。首先我再讲讲「自我规管」的理念,这是叶议员刚才提出的问题。我一再重申,大家有一些误解,以为「自我规管」运作后,便会出现一个「无王管」的现象或放任雇主的现象,这点是一个误解。我一再重申,为了确保促进职安健的策略及制度与时并进,政府把规范职安健的法律架构,由最初我刚才提及详细清楚列明最低的安全标准,一直演变至「规范性」监管与鼓励企业「自我规管」两者双线并行。我们相信,基于「规范性」法例的局限,一套同时包含要求持责者(Duty holder)以「目标为本」的原则实施安全管理的法律架构,更加有效配合时代的发展和改善职安健的情况。

  在这项大原则下,劳工处近年制订了很多职安健法例,证明我们真的与时俱进。如果大家没有忘记的,一九九七年我们推出了整条职安健的法例,我们要求雇主就工作地点的独特情况及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并须因应评估结果采取既有效、实际亦切实可行的措施,消除或减低有关的风险,保障雇员的职安健。我刚才讲这绝对不是放任不理的现象,事实上亦有法例约束的,大家都知道,若雇主违反「一般责任」的条款,最高可被罚款五十万元及监禁六个月。

  劳工处亦透过巡查及执法确保持责者履行各项责任,我完全同意有法一定要执,有法不执是没有意义的,所以我们在巡查和规管方面做得很足。从实际的角度看,持责者承担应有的责任,妥善处理风险,不但是保障雇员安全健康最有效的方法,亦是避免因意外而造成延误及损失的最佳保证。我刚才引述过去十年一系列工作意外事故的数字一直有改善,说明这政策有一定的成效,但我们不会因此而掉以轻心,我们一定会加倍努力,做好我们的工作。

加强监管及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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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于在监管和巡查方面,我认同一定要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去做。我刚才提到我们每年巡查约十一万次之多,单单在去年二○○九年,我们共发出了30,559份警告、1,230份「敦促改善通知书」、147份「暂时停工通知书」,这个刚才提及是「杀手鐧」,停止工作,阻止生产,其实这是最有效打击雇主的,以及提出1,887宗检控。对于叶伟明议员动议的第二点,即公布劳工处巡查时作出检控的项目,我们会积极考虑你的建议,叶议员。

订立专门的法例规管高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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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空工作大家都关注,亦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我们最近亦在这方面做了许多功夫,大家都知道法例清楚规定高危工作有全面的规管,最简单是包括吊船、天秤等,甚至货物码头,我刚才提及有连串的法例全面保障,我们亦会在这方面与有关业界朋友、工会保持联系,会不时检视相关的法例,并在有需要时作出修订。

推动雇主承担有关职安健的各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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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立法和执法以外,宣传和推广同样重要,因为工业意外往往是意识的问题,我们提升雇主、雇员以及社会大众对职安健的态度及意识,从而改变「贪方便」及「怕麻烦」等心态,这点是要改的,特别是很多时大家都关注到例如棚架工程、小工程等等,往往在小工程便发生意外,因为每每掉以轻心,可能是「怕麻烦」、「贪方便」,在这方面我们一定会加强信息,透过我们的持分者和许多伙伴机构多做这方面的功夫,透过奖励、宣传、约章等去做。

  劳工处亦有许多宣传的途径,大家都知道,我们印备不同的单张、职安健的刊物,多达400多种,有法例简介、工作守则、实务指引、安全指南、还有意外分析,我们分析一些死亡意外个案,让人前车可鉴知道哪些地方不应做。

  适当的培训也是重要的,在这方面我们有全面的配合。大家都记得在一九九九年我们引入「平安咭」,即强制性基本安全训练,所有在地盘和货柜场高危工作一定要有「平安咭」,否则是不准在那里工作的。另外有一些高危的如密闭空间及气体焊接,包括吊船、起重机及负荷物移动机等等,全部一定要接受劳工处处长认可的强制性安全训练,并取得合格证明书才可以操作的。

  在这方面我们亦与职安局保持紧密的联系,特别是帮助中小型企业、承办商购置安全设备及改善工作环境,其中包括资助中小企购买高空工作防堕装置、安全梯具、饮食业应用的防切割手套及防滑鞋等,并透过这些资助为中小企员工提供免费安全培训。

  总括而言,就动议提出要求推动雇主承担保障雇员职安健的责任,投放资源培训员工,提供保障雇员职安健的设施及工作环境,这些完全配合政府的政策,大家如出一辙,非常吻合,我们一定会努力不懈,在这方面继续努力。

  李卓人议员刚才提出了一系列的建议,我在第一次发言时己回应了许多,我不想重覆,只是补充几点。

  第一点是有关要求修订政策、提高对违法雇主的刑罚、检讨法例中的安全标准,以及制订全面的安全健康教育政策等事项,政府会不断检讨现行政策及规范,会朝着这方向去做。

规定发展商预留一定比例工程费用作施工安全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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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议员特别提到规定发展商预留一定比例的工程费用作施工安全的开支,我想补充几点就是该项建议实际上与政府实施的「支付安全计划」相似。现时,政府已在工务工程及公共房屋工程实施「支付安全计划」(Pay for Safety Scheme),根据计划,承建商须将涉及安全的项目纳入标书,如果承建商成功实践这些项目,政府会向承建商独立支付这些费用,否则就不会付款。部分私人发展商亦已在属下的建筑工程,自愿性地引进此类安排。不过若要立法则会有一定问题,包括必须在有关法例中清晰厘定各有关方面,如发展商、承建商等的责任。特别是在现行法例中,保障工人职安健的责任是由承建商承担,一旦立法,责任便伸延至发展商身上,难以厘清各方的责任,对执法亦造成一定的困难。同时,规定发展商就施工安全承担责任亦同样面对刚才的困难。

  事实上,现时工务工程及公共房屋工程在安全纪录的成果,并非任何单一措施可以达成。除了「支付安全计划」发挥一定作用外,亦因为引入了多项其他措施,包括「独立安全稽核计划」及一套纪律处分机制,监察承建商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及实施情况,并对安全表现出现问题的承建商采取纪律处分。

  除此以外,有部分私人发展商自发实施类似的安排,亦有其他机构采取其他模式鼓励承建商提升建筑工程的安全水平,效果良好。我们仍会朝这方向全面配合,推动私人工程的发展商及承建商合作,汇合资源提升建筑地盘的工作安全。

完善工伤及职业病申报及雇员补偿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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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于有关工伤及职业病申报及雇员补偿制度的建议,现行的《雇员补偿条例》已有清晰条文,订明有关雇主呈报意外事件的责任,雇主在获悉工伤意外发生或雇员患上该条例列明的职业病后,不论该意外或职业病是否引起任何支付补偿的法律责任,雇主均须向劳工处处长呈报。

  雇员若有所怀疑,可联络劳工处雇员补偿科,查核雇主有否呈报,劳工处一定会向雇主作出跟进,并协助雇员登记。根据条例,雇主如没有合理解释而逾期或未有向劳工处处长呈报雇员的工伤事件或职业病,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
  
全面检讨《雇员补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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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于雇员补偿的问题,该制度系于雇员的权利和利益及雇主的负担能力。我们认为目前没有需要就现行的补偿制度作出重大检讨或变更,理想的做法是采取更审慎和务实的方法,在必要时检讨个别项目或特定范畴。

  刚才叶伟明议员、潘佩妤议员,特别是潘议员,对于精神创伤问题表示关注,我想谈谈这方面的问题。按照现行的制度,雇员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受伤,包括精神创伤,如有充足资料证明该创伤与其遭遇的意外相关,并会引致雇员暂时及/或永久丧失工作能力,在计算雇员补偿时是会考虑在内的。换言之,有关工作事故导致精神创伤的个案,现时法例已有保障。事实上,劳工处亦曾处理一些包含精神创伤因素的工伤补偿个案。

  让我在此举最近两个实例,一名雇员在工作期间推动一卷两米乘一米的电线辘时压伤左手无名指,引致丧失手指第一节,其后并患上创伤后压力症;另一名雇员于执行职务时吸入烟雾感到恶心,引致眼睛不适、失眠,其后导致创伤后压力症。两位雇员都需要接受精神科的治疗,「雇员补偿(普通)评估委员会」,即所谓的判伤委员会,亦确认两位雇员在创伤后压力症方面的情况。劳工处在厘定该两宗工伤个案的补偿金额时,亦将相关的病假及因精神创伤所引起的永久丧失赚取收入能力计算在内,使两宗个案均可按《雇员补偿条例》就身体损伤及精神创伤得到补偿。

  由此可以证明,现行的《雇员补偿条例》已有机制处理因工作事故导致精神创伤的个案。然而,每宗工伤个案的具体情况都不同,《雇员补偿条例》附表1已列明就最常见的损伤可能导致的永久丧失赚取收入能力的百分率。《雇员补偿条例》亦列明在评估损伤不包括在附表1内的个案时,「雇员补偿(普通)评估委员会」会参照附表1,必要时亦可同时参考其他国家一些行之有效的评估指引。

  劳工处在替工伤雇员办理销假手续时,会了解该雇员有否因工作意外引致精神创伤而需接受精神科医生诊治,在有需要时会为雇员安排相关的评估以厘定补偿金额。劳工处会继续尽力为雇主及雇员提供适切的协助和意见,及密切留意此类个案的情况。

  职业病方面,我在第一次发言时已提及过,劳工处在考虑是否将某一种职业病列为劳工法例下可补偿的职业病时,会以专业及客观的角度,参考国际劳工组织的有关准则,及本地的疾病模式及其他有关因素。

  我想强调,我们会以开放的态度考虑各种改善《雇员补偿条例》的具体建议,并继续留意社会及各方面的情况,听取各界的意见,包括议员的意见,适时作出检讨和改善,以期在保障雇员权益及雇主的承担能力之间取得合理的平衡。

完善工伤及职业病的预防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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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非常明白「预防胜于治疗」的道理,并会切实地把这概念应用于预防工伤和职业病方面。为进一步完善推广预防职业病的工作,劳工处在二○○八年采取新的角度,以视听形式,制作全新的预防职业病教育资料套件,介绍一套全面的策略以预防各种职业病,并在二○○九年与职安局辖下的职安健行业委员会、雇主组织、职工会及不同的安全社区等大家合作,携手推广该套件。我们会继续透过这些推广活动,令雇主及雇员对预防职业病的一般认知得以持续。

设立「中央雇员补偿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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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刚才叶议员就设立「中央雇员补偿基金」发表意见。我刚才发言已谈过,我想重申几点。本港一向沿用由私营机构经营雇员补偿保险市场,此私营模式一直运作良好,而在现行的雇员补偿制度下,因工伤亡的雇员可享有合理的权益及全面和适当的保障。

  为确保各行各业 (特别是高风险行业) 的雇主能够投购劳保,保险业界于二○○七年五月一日推出「雇员补偿联保计划」,目的是为雇员补偿保险的后援市场,计划实施至今运作顺畅。

  由此可见,现时的雇员补偿保险机制可确保所有雇主均能在保险市场上投购雇员补偿保险。

  虽然中央雇员补偿机制有其优点,但我们亦需审慎考虑此机制可能带来的问题。例如在缺乏风险分散和其他保险业务相互补贴下,计划容易陷入财政困难,使保费有大幅上升的压力。此外,目前有大约六十家保险公司获授权承保雇员补偿保险,竞争非常激烈。雇员补偿保险业务占一般保险市场业务相当大的比率,如以中央雇员补偿机制取代私营市场,不单会打击承保雇员补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更会对所有承保一般业务的保险公司及其雇员构成严重影响。

  我们认为现行的雇员补偿保险机制有效,亦较切合香港现时的环境,因此不应作出重大改变。政府会继续与相关持分者及机构联系,确保雇员权益得到全面的保障。

  刚才亦有议员对自愿复康计划的运作表示关注,我想作一点回应,劳工处现在推行的自愿复康计划是由保险公司向工伤雇员提供适时及免费的私营康复护理服务.雇员参与计划纯属自愿。我强调是自愿,他们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接受保险公司的邀请,如在参与计划时遇到困难可以随时退出计划,计划只是提供一个额外的途径,纯粹多一个选择,让工伤雇员免费享用私营医疗及康复机构检查及康复治疗服务,让他们可早些痊愈,早日复工,完全不会影响参与者在《雇员补偿条例》下的权益,这点很重要,我重申不会因此而令工伤雇员损失权益。

「地盘安全主任的雇用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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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国兴议员提到的地盘安全主任雇用政策,我们也很详细检视过有关的事实。目前建造业的注册安全主任是由承建商雇用的。有些人士质疑这种雇佣关系的独立性,亦有建议由劳工处聘请,我们客观检视过,是有一定的困难存在,我们在明日的人力事务委员会有详细交代和探讨这问题。我想提出, 建筑地盘注册安全主任的职责,是协助承建商遵从职安健法例的规定,和促进在建筑地盘中工作的人的安全及健康。承建商须监督安全主任履行其职责,并提供一切所需的协助、设备、设施及资料,最终地盘安全的责任是在承建商身上。

  此外,建筑地盘环境复杂,要有效确保安全,不能单靠安全主任一个人,必须有良好的安全管理制度,员工上下同心协力,并有监督制度,才能发挥得到。

  我们认为,在现行法例下,安全主任已做到他的工作,发挥到他的角色。如果要劳工处聘请他们会有困难,因为作为执法部门,并不适宜聘用、指派,甚至直接监督安全主任在建筑地盘的工作,以免混淆角色,影响执法。但我们明白你的关注,我们会在这方面与承建商多些沟通,多些教育他们,令他们知道自己的责任,做好整个制度,不要因为个别事件而影响整个制度的运作。我明日会在委员会作详细探讨。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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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席,我要重申政府十分关注保障雇员在工作时的职业安全及健康,以及因工受伤的雇员的权益。我们会继续不断因应社会环境、经济等发展检视职安健政策,并不时检讨有关法例,配合社会、经济,以及技术的转变,这点很重要。除了加大执法力度,亦会在宣传及推广教育方面做多些功夫,亦会继续与各有关的伙伴机构更紧密联系,做好我们的工作。最后,我一再多谢今日叶议员提出的动议及李议员的修订,我亦希望全港雇员能开开心心上班去,平平安安回家来。

  多谢。



2010年5月19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9时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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