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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与科威特签署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及经济和技术合作协定(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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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刘吴惠兰今日(五月十三日)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科威特财政部长Mr Mustafa Al Shamali在香港签署两项协定,分别是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及经济和技术合作协定。

  两项协定将令香港和科威特共同受惠,及进一步加强两地在贸易和经济方面的联系。

  根据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双方政府须给予投资者公平和公正的对待、在投资被征收时作出赔偿,及容许投资和收益自由转移至境外。协定也规定投资纷争需根据国际认可的规则解决。

  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给予科威特投资者额外保证,他们在香港的投资将得到充分保障。同时,香港商界在科威特的投资亦可享受类似的保障。

  经济和技术合作协定旨在通过交流和落实计划,促进双方在不同领域,包括在经济、金融、商业、银行业、工业、运输和通讯等方面,作进一步的合作。

  两项协定将在双方完成所需的内部程序后生效。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的有效期为二十年,其后除非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否则该份协定将继续有效。而经济和技术合作协定为期五年,其后除非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否则该份协定的有效期将每五年自动延长。

  与科威特签署的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是香港第十七份同类协定。现时香港已和(按时序排列)荷兰、澳洲、丹麦、瑞典、瑞士、新西兰、意大利、法国、德国、比利时-卢森堡经济联盟、奥地利、日本、韩国、英国、泰国和芬兰签署同类协定。



2010年5月13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7时5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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