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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就「保障雇员在恶劣天气下工作的安全和健康」议案的总结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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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今日(五月十二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保障雇员在恶劣天气下工作的安全和健康」议案的总结发言全文:

主席:

  多谢各位议员就议题提出很多宝贵的意见。我现在就议员多方面的意见作出总体回应。

  政府一向十分关注雇员在工作时的安全和健康。作为执行职安健政策的部门,劳工处一直透过立法和执法、宣传和推广、教育和培训等多管齐下的策略,全面推动保障在职人士的职业安全和健康,这策略同样适用於处理雇员在恶劣天气下工作的安排。

雇员在恶劣天气下工作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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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如我在动议辩论开始时指出,雇主有责任确保雇员工作时的安全及健康,现行的职业安全及健康法例已针对个别情况作出明文的规管,包括订明雇主须为雇员提供饮用水、地盘承建商须在地盘为工人提供徖生食水和可在恶劣天气下躲避的房间或遮蔽地方;以及有关使用起重机或吊船,和涉及棚架工作的规定等。此外,有关法例的一般责任条款涵盖不同的工作情况和环境,以至恶劣天气,包括酷热天气、台风或暴雨警告,甚至空气质素恶劣的情况。根据这项条文,不同行业的雇主若需要雇员在恶劣天气下工作,均有责任适当地评估有关风险,并作出相应的措施避免有关的危害。

  由於不同的行业、机构及工作岗位的工作性质和要求各有不同,一些必需的基本服务,例如公共交通、公用事业、医疗服务、酒店、保安及紧急救援等,在恶劣天气下仍须维持正常运作;部分服务若在恶劣天气下如八号台风警告生效时即时停止运作,除了可能对市民构成不便,亦可能对依赖这些服务的行业造成营运的困难。

  再者,恶劣天气情况各有不同,加上各行各业工种繁多、环境有别,难以透过立法划一规管在恶劣天气下进行工作。故此政府一直鼓励雇主与雇员事先磋商订明在台风及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安排和应变措施。为了协助雇主及雇员作出妥善安排,劳工处编印了《台风或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守则》,向双方提供意见及实务指引,强调有关职业安全和健康方面的因素,包括雇主有责任为雇员提供和维持安全的工作地点;以及如雇主要求雇员在台风或暴雨警告下工作,有责任提供和维持安全的作业装置及工作系统,以及提供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等,以确保工作危险因素受到适当控制,并在合理和切实可行的范围内把工作危险程度减至最低。

  虽然工作守则并非法例的一部分,我们鼓励雇主参考这些指引,并采用弹性的处理方法,与雇员一起制订在恶劣天气下工作的合适安排。

在酷热天气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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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於应否立法规定在酷热天气下停止所有户外工作,我们必须从多方面审慎考虑这问题,特别是实际执行和操作方面。

  大家都知道,中暑的风险取决於多种因素,例如环境因素,包括温度、湿度、热辐射,和空气流动的情况等,还有工作因素,包括工序的性质和工作量,例如是否涉及大量体力消耗的工序及使用的工具会否发出大量热能;以及工人所穿的衣物是否合适或对酷热工作环境是否适应等个人因素等。即使在同一天、同一时间,不同的工作场所亦会有不同的嵿度;而同一工作场所内的不同工序也可能会有不同程度的热危害。单一的规定及模式既难应用於众多不同的工作地点及情况,亦必然会严重影响个别行业或职业按其独特情况安排人手的灵活性,特别是每个人的身体状况不同,不能单凭气温判定不同工人中暑的风险。

  故此,在评估中暑风险时,必须考虑所有有关因素,不能单凭气嵿作出判断。事实上,现时多个国家,如美国、英国、纽西兰、澳洲的某些省份和新加坡等,均采用风险评估的做法,以便能全面地考虑可能影响雇员在工作时中暑的因素,而不是依赖嵿度作为唯一准则。国内一些城市近年亦已开始调整以单一温度作为准则的做法,鼓励采用类似风险评估的做法。

  基於以上种种原因,政府一向认为鼓励雇主及雇员全面评估中暑的风险,从而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才更切合实际情况的需要。

  为了提高雇主及雇员对引致中暑的危害因素的认识,劳工处编写了「酷热环境下工作预防中暑」指引,并就有效预防措施提供实务指引。为了进一步协助雇主及雇员更切实地评估工作地点的中暑风险,劳工处亦编印了「预防工作时中暑的风险评估」核对表,和分别针对建造业及清洁业工作情况的中暑风险评估核对表,供有关行业的雇主及雇员参考。

在严重空气污染情况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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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三月下旬,香港受到华北沙尘暴的影响而出现罕见的沙尘天气,空气污染水平甚高,部分议员关注户外工作雇员的安全和健康。李卓人议员、陈克勤议员、余若薇议员和叶伟明议员在这方面提出了修定动议,我现作综合回应。

  我们十分重视空气污染对户外工作员工的影响。事实上,政府在环境局及环境保护署牵头下,已加强政府各有关政策局及部门,包括教育局、公务员事务局、劳福局等,及公共机构例如医院管理局的通报安排。劳工处亦在三月份已主动参与有关的跨部门会议,讨论如何完善现有的协调机制,并采取即时行动,制订指引供雇主参考。劳工处亦已编写「风险评估核对表」,胪列雇主在评估空气污染风险时应考虑的多种因素。核对表已上载劳工处网站,和在职业安全及健康部各办事处免费派发;劳工处人员在日常巡查工作地点的职业安全及健康情况时,亦会鼓励雇主及雇员使用该核对表。

  空气质素对健康所造成的影响因人而异。单凭空气污染指数达至某一水平而停止所有户外工作的建议在操作上有一定困难。事实上,不同行业、不同工种、不同工作地点情况都不一样,难以单凭一个指数水平决定是否应停止户外工作。在考虑空气污染对工作安排的影响时,必须审慎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包括个别行业、工作地点及工种的独特情况,全面评估有关风险,以及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保障户外工作雇员的健康。

  根据《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和《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的一般责任条款,雇主应为其在户外工作,特别是涉及体力劳动的工作的雇员作出风险评估,并根据结果采取有效预防措施,例如借助工具或机械以减少雇员的体力消耗、尽量减少雇员工作时同时暴露於其他污染物,例如发动机的废气,或在可行情况下缩短雇员在户外工作时间,或编排有关户外工作在其他日子进行等。

  若暴露於甚高空气污染水平时,一般人或会稍感不适,如咳嗽、喉痛等;而心脏病或呼吸系统病患者的健康情况可能轻微转坏。在这方面,我们建议患有心脏或呼吸系统疾病的雇员要留意自己的身体状况,若感到不适应即时通知雇主并立刻求诊,同时知会雇主有关医生的意见,例如需要放取病假。

  为进一步提醒雇主和雇员,劳工处亦计划在空气污染指数达到「甚高」或「严重」水平时发出新闻公报,并在「严重」水平时透过电台及电视向雇主及雇员提供适当的忠告,有关公报亦会提醒雇主注意员工的身体状况,及进行风险评估。户外工作人士若发现任何不安全的工作环境及工序,可立即致电劳工处职安健投诉热线:2542 2172,以便处方作出即时跟进。

  另外,处方在日常巡查工作地点时会鼓励雇主及雇员参考劳工处编写的风险评估核对表,因应工作的独特情况商讨适当的工作安排。

工作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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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凤英议员的动议与政府的政策方向是一致的。因应社会、经济及环境等的转变,政府会不断检视职安健法例及有关的指引,并在有需要时提出修订,或引入新的指引,确保法例及有关的规定等能与时并进,切合需要。以预防中暑为例,劳工处早於二○○○年已编写了「酷热环境下工作预防中暑」指引,目的是提高雇主及雇员对引致中暑危害因素的警觉性,并鼓励他们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在考虑各界对该指引的意见后,处方於二○○五年修订指引,详尽说明雇主及雇员在安排工作时应留意的事项,例如雇主应留意天气报告,从而重新编排雇员的工作,避免他们长时间在高温环境下工作。

  此外,为了协助雇主及雇员更切实地评估工作地点的中暑风险,劳工该处在过去两年编印了「预防工作时中暑的风险评估」核对表,及提供两份分别针对建造业及清洁业工作情况的中暑风险评估核对表,协助雇主及雇员更有效地进行切合其实际情况的风险评估。

  劳工处将继续上述工作方针,不时检讨有关指引和法例,并在有需要时优化有关安排。

执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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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法方面,我在动议辩论开始时指出,针对在恶劣天气下工作风险较高的户外工作场所,例如建筑地盘、清洁工作场所、货柜码头及货柜场等,劳工处人员会透过突击巡查,和进行特别执法行动,确保雇主及承建商遵从有关法例,并会对违例的雇主或承建商发出「暂时停工通知书」和「敦促改善通知书」,甚至提出检控。

  劳工处在二○○九年五月至六月及二○○九年九月,针对货物搬运及货柜处理作业进行两次特别执法行动,共巡查了1 574个工作地点,发出了354宗警告和8份「敦促改善通知书」,并提出了7项检控。

  在二○○九年四月至九月期间,劳工处针对酷热天气高风险的行业共进行了9 416次视察,发出了207封警告信和8份「敦促改善通知书」,并提出了3宗检控。

  叶伟明议员对雇员在恶劣天气下工作引致相关疾病的补偿表示关注。我想指出,《雇员补偿条例》(香港法例第282章)订明雇员若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伤或死亡,雇主须负起补偿责任。此外,《雇员补偿条例》第36(1)条订明即使雇员所罹患的疾病并不是该条例指定可获补偿的职业病,只要雇员能就个别情况证明确实是在受雇期间因工作意外导致身体受伤,便可提出申索补偿。若雇员在恶劣天气下因工作意外引致受伤或罹患相关疾病,例如在酷热环境下工作导致中暑,於空气污染高的环境下工作诱发心脏或呼吸系统疾病,并引致暂时及/或永久丧失工作能力,劳工处会视乎个案的具体情况,为雇主及雇员就这些疾病是否与工作有关提供意见,并在有需要时协助雇员处理索取补偿的手续。有关雇员应在事发后尽快知会雇主,以便雇主根据该条例的规定通知劳工处,劳工处一定会尽力向雇员提供协助。

在台风或暴雨警告期间因工受伤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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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员若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遭遇意外以致受伤或死亡,雇主须负起《雇员补偿条例》下的补偿责任。在一般情况下,不论有关意外是否在台风或暴雨警告生效期间发生,亦不论雇员在意外发生时有没有犯错或疏忽,都会受到《雇员补偿条例》的保障。

  一般来说,雇员的雇用工作期是由到达工作地点时开始,至离开工作地点后结束。因此,雇员在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由於雇用工作期尚未开始或已经结束,期间发生的意外并不属於工伤个案。为加强对雇员的合理保障,《雇员补偿条例》已在一九九四年加入条款,扩大雇员在特殊情况下的保障,包括在八号或以上台风讯号或红色/黑色暴雨警告生效期间,若雇员遭遇意外受伤或死亡,是在工作时间开始前四小时内,以直接路线由居所前往工作地点途中,或在工作时间终止后四小时内,由工作地点前往居所途中,亦一律被视作在受雇工作期间因工遭遇意外而引致。

中暑个案的雇员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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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多位议员提出把中暑个案纳入职业病的范围。根据《雇员补偿条例》,雇主必须向劳工处呈报职业伤亡个案。部分雇主在呈报这些个案时,有可能以其非专业的理解和观察,判断雇员的征状或受伤情况可能是中暑所致;然而,因中暑的征状,如晕眩、头痛及疲倦等,与一些疾病的征状相似,劳工处过去并没有备存报称是与工作时中暑有关的伤亡数字。但自二○○九年五月起,劳工处已开始整理获医生确认与工作时中暑有关的伤亡个案数字,截至目前为止共有5宗该类个案。

  现时,不同的国家/地区处理雇员工作时中暑的补偿个案有不同的做法。内地把中暑列为职业病,本港和多个其他地区如英国、加拿大、新加坡和澳洲的某些省份等,则以工伤个案办理;但不论是工伤或职业病,最重要的是,若其引致丧失工作能力的程度相同,根据《雇员补偿条例》,相关的补偿是相同的。

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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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括而言,雇员在恶劣天气下工作的职安健问题是我们关注的重点。我们认为,推动雇佣双方因应各种不同的恶劣天气情况和实际的工作环境作风险评估、及早磋商工作安排、落实相应的预防措施,再配合执法部门积极巡查、严厉执法,是保障雇员最有效和切实可行的方法。

  主席,政府十分关注保障雇员在工作时,包括在恶劣天气下工作的职业安全及健康,我们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法律框架,不时因应社会环境、经济发展等情况检视和修订有关法例或指引,并继续与各伙伴机构,如职业安全健康局、建造业议会、雇主组织及职工会等,衷诚合作,推动及提升有关工作。

  多谢主席。



2010年5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9时0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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