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因欠薪被判罚款十万元
************

  一名建造业雇主因违反《雇佣条例》支付工资的规定,被劳工处检控,今日(五月六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判罚款十万元。法庭同时命令该雇主须经法庭支付拖欠的工资。

  该雇主未有按照《雇佣条例》规定,在工资期届满后及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工资予五名雇员,因此被起诉。

  《雇佣条例》第二十三及第二十五条规定,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於工资期届满或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

  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如雇员被拖欠薪金,应立即致电劳工处投诉热线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举报。



2010年5月6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7时3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