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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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四月十六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两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供款约812,000元。
区域法院今日向两名雇主颁布判令,两名与讼人包括金汇(香港)企业有限公司及Lau Ming Transportation Co Ltd,因分别拖欠其三名及29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409,706.38元及402,413.52元。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下令各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港币930元。
完
2010年4月16日(星期五)
香港时间17时1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