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佣雇主违反支付工资法例被判社会服务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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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外籍家庭佣工雇主因短付工资被劳工处检控,今日(四月一日)在九龙城裁判法院,被判处社会服务令160小时。

  涉案的雇主在其外籍家庭佣工受雇期间,未有按照二○○七年双方签订的雇佣合约内之规定,支付当时的每月最低工资3,400元予该佣工,涉及款额共30,731元。

  根据《雇佣条例》第二十三条及二十五条规定,雇主须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支付工资,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於工资期完结及雇佣合约终止后七天内支付。任何雇主如故意及无合理辩解而违反上述规定,即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劳工处呼吁雇员如被拖欠薪金,应立即致电劳工处投诉热线二八一五 二二○○作出举报。



2010年4月1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8时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