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
************
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三月二十四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两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供款约370,000元。
区域法院今日向两名雇主颁布判令,两名与讼人包括彩龙船酒家有限公司及彩迅印务有限公司,因分别拖欠其五十四名及十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分别向积金局支付港币276,983.64元及93,567.39元。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下令各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港币930元。
完
2010年3月24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1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