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非法劳工被判入狱二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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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名持担保书的非法劳工昨日(三月十七日)於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狱二十个月。担保书持有人并不准许接受雇佣工作。

  在一月十九日进行的反黑工联合行动中,一名二十五岁的男子被发现於流浮山回收场内工作。

  调查显示,该名非法劳工於二○○九年十月非法入境香港并被拘捕,他其后获发担保书,并受雇於上述回收场从事散工的工作,负责压缩及包裹电脑外壳。他被控一项非法入境香港后,未得入境事务处处长授权而留在香港,接受雇佣工作的控罪,经审讯后被定罪。

  入境事务处(入境处)发言人说:「《2009年入境(修订)条例》生效后,入境处会继续严厉执法打击非法劳工。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的人接受有薪或无薪的雇佣工作,或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均属违法。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发言人亦呼吁雇主切勿聘用非法劳工,并强调任何人士如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亦属违法。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为了遏止雇用非法劳工,高等法院曾於二○○四年颁布判刑指引,指出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属严重罪行,而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须被判即时入狱。



2010年3月18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2时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