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二题:司机的健康状况及道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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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郑汝桦今日(三月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张学明议员的提问所作的答覆:

问题:

  据报,近日一辆失控的公共小巴撞向路旁巴士站的候车队伍,造成一死五伤;该宗交通意外怀疑是司机在驾驶期间一度晕厥所引致。关於司机的健康状况与道路安全,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职业司机於驾驶期间病发因而导致的交通意外宗数,以及所造成的伤亡数字为何;

(二)鉴於《道路交通(驾驶执照)规例》规定,驾驶执照申请人须就是否患有该规例附表1所指明的疾病或其他疾病作出声明,但部分申请人从未进行健康检查因而根本不知是否患有该等疾病,当局会否研究适当措施,使驾驶执照申请人及职业司机更了解本身的身体状况;及

(三)鉴於《道路交通条例》现时并没有就药后驾驶的罪行订明相关标准及辨别药后驾驶者的安排,当局会否考虑制订指引,订明驾驶者在服用可能影响神智和判断力或令人有睡意的药物后的一段时间内不应驾驶?

答覆:

主席:

  我们理解驾驶人士身体状况对道路安全的重要性。现时,《道路交通(驾驶执照)规例》(第374B章)(规例)已清楚列明,任何人士在申请或续领驾驶执照时,须声明他是否患有规例附表1所列明的疾病或身体伤残,例如癫痫症、精神紊乱、高血压或其他原因以致有可能突然昏倒等。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111条第(3)款的规定,故意不就有关疾病或身体伤残作申报属违法行为,有关人士可被判罚款$5,000元及监禁六个月。有关的法例规定已详列於驾驶执照申请表及运输署网页内。运输署署长在接获有关疾病或身体伤残的申报后,会向申报人的主诊医生查询有关情况。如申请人患有任何规例附表1所列明的疾病或身体伤残,署长便得拒绝发出或重新发出驾驶执照或拒绝将其续期。

  另外,根据规例,如持有有效驾驶执照人士在领取驾驶执照后才知悉患有规例附表1所列明的疾病或身体伤残,须随即以书面将有关疾病或身体伤残通知运输署署长,否则即属违反规例第46条第(1)款的规定,可被判罚款$2,000元。运输署署长在向有关医生证实或作出所需的查究后,如认为该驾驶执照持有人不宜驾驶,可决定取消他的驾驶执照,即他不可以驾驶任何车辆。

  在因上述理由被取消驾驶执照后,该人士须根据现行规定提供有关医生报告,及须重新申请和通过有关驾驶考试及暂准驾驶期,才能重新获发驾驶执照。根据规例,领有私家车或轻型货车驾驶执照至少三年的人士才可以申领商用车辆驾驶执照,以驾驶如的士、小巴、巴士、中型或重型货车等商用车辆。

  我现就提问分项答覆如下:

(一)有关过去五年涉及司机怀疑在驾驶商用车辆时突然病发而导致的交通意外宗数,及所造成的伤亡数字载於附件。在过去五年,有关个案的数目并无明显升幅,而相对於同期每年平均约一万五千宗交通意外亦属极少数。

(二)现行规例对驾驶人士体格要求的规管主要是依赖申领驾驶执照人士作出诚实申报。他们有责任透过健康检查去了解自己的身体状况。若患有规例附表1所列明的疾病或身体伤残,须於驾驶执照申请表的声明部分向运输署作出申报。在二○○九年,共有七十八人主动向运输署署长申报了他们所患的疾病。正如上文提及,故意在驾驶执照申请表填报失实资料,或於知悉患有规例附表1的疾病或身体伤残后不作申报,均属违法行为。我们认为现有法例有效促使申领或持有驾驶执照人士如实申报身体状况。

  另外,有关的雇主及公共交通工具营办商亦有责任确保公共交通工具司机的体格符合要求,以提供安全的交通服务。若雇主及公共交通工具营办商发现司机在上班时身体不适或精神状况有异常,不应安排该司机驾驶,并应要求他向医生求诊或作体格检验。

  为加强商用车司机对自己身体健康状况的警觉性,从而提高道路安全,运输署於二○○九年十二月底至二○一○年二月初,举办了一个「至fit安全驾驶大行动」,宣传身体健康对商用车司机的重要性,并於期间举办了六天「健康测试日」,免费为商用车司机安排简单的健康检查服务。除免费健康检查外,运输署亦透过电台广播、名人分享、运输署网页、派发健康小?子等方式,宣扬安全驾驶讯息和提供健康提示。在资源许可下,运输署会考虑适时举办同类型的活动,以持续提醒商用车司机应注意驾驶安全及健康。

(三)驾驶人士有责任确保自己只会於精神状况合适时驾驶。运输署会透过与业界的会议,不时提醒商用车司机有关的责任,并会於有需要时为业界提供相关的资讯。

  根据现时《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39条规定,任何人在道路上驾驶或企图驾驶或正掌管汽车,而该人当时是受酒类或药物的影响,以致没有能力妥当地控制该汽车,即属违法。

  为了使更多驾驶人士包括商用车司机了解身体不适或服药后对驾驶影响的重要性,运输署已将有关指引收纳於「道路使用者守则」内,包括阐述健康状况可以影响驾驶人士的驾驶技术,及提醒驾车人士,在身体疲倦、不适或情绪欠佳等情况下切勿驾驶。我们会继续从宣传和教育方面入手,例如透过呼吁驾驶人士切勿轻视药物所带来的影响,及服用药物前应留意药物的标签上是否有「使人昏昏欲睡」或「服后不宜驾驶」的警告。如一定要服用影响驾驶的药物,有关人士不应驾驶,而应使用其他交通工具,以确保安全。

  现时市面上的药物种类繁多,而每个人对药物的反应亦不一样,故较难确定每种药物服后对驾驶行为所产生的影响。故此,要制定指引,规管司机当驾驶时或之前不可服用的药物种类或订明有关标准相当复杂。鉴於大众对驾驶人士受药物,尤其是毒品影响驾驶并导致交通意外的关注,我们计划在处理药后驾驶的问题时,先针对处理危险药物。我们会参考外国的经验,并研究应如何修订法例。我们期望在本年年中左右提出初步建议,并展开谘询,听取公众的意见。



2010年3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