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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十题:法定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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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三月十七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李华明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书面答覆:

问题:

  根据《雇佣条例》(第57章),当农历年初一适逢星期日,雇员须在农历年初一的前一天(即星期六)获雇主给予法定假日。然而,有不少市民表示,该条文令响应政府的呼吁而实施五天工作周的公司及机构的雇员变相少了一天假期。据报,行政长官早前表示会就此事进行研究。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是否已开展修订法例的研究工作;若然,工作的进展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二)政府有否初步构思最早可于何时将该法例修订建议提交立法会讨论和审议;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根据《雇佣条例》(第57章)(下称「条例」),雇员可在条例指定的日子享有法定假日。条例订明,如农历年初一至年初三(均属法定假日)适逢星期日,则以农历年初一的前一天为法定假日。这规定与《公众假期条例》(第149章)一致,即农历年初一至年初三(均属公众假期)如适逢星期日,则以农历年初一的前一天为公众假期。

  上述在《雇佣条例》及《公众假期条例》下有关农历年初一至年初三适逢星期日的安排由一九八二年起开始实施,原因是考虑到当时有意见(尤以女性雇员而言)认为,于农历年三十放假,可以方便雇员按中国人传统为家人准备晚餐团年,以及与家人一起享受一年中最重要的相聚时刻。

  我们明白劳工政策需与时并进,故此,因应社会环境的转变及经济的发展,政府一直有检讨现行劳工法例。下一次根据《雇佣条例》及《公众假期条例》而需提前以星期六作为法定假日及公众假日的情况会在二○一三年才出现,政府会在这期间作出仔细研究,并在适当时候征询持分者和立法会的意见。



2010年3月17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2时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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