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保安局局长就「设立与儿童有关工作的性罪行纪录核查机制」动议辩论的总结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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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保安局局长李少光今日(三月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设立与儿童有关工作的性罪行纪录核查机制」的动议辩论总结发言(只有中文):

主席:

  我刚才很仔细聆听各位议员的发言。首先,我感谢各位议员对议案提出宝贵的意见。我们在研究设立机制细则,容许相关的雇主可在特定的情况下核查性罪行定罪纪录时,会参考各位的意见,作出全面的考虑。

  就刚才的辩论,我听到多位议员都表示非常关注儿童受到性侵犯的事件,因为这些伤害可能会对儿童造成终生的影响,甚至无法补救。多位议员亦强烈要求政府尽快设立法改会建议的查核机制,让雇主和家长在聘用他人从事与儿童有关工作的职位时,能够确知该申请人的性罪行纪录,以保障儿童的安全。

  正如刚才有议员提出,近年多位法官在审理儿童遭受前性罪犯侵犯的案件时,在作出判词时均表示,香港有需要设立一个仿效外国的机制,让公众可以有适当和有效的保障,以防范前性罪犯藉着工作上的接触再次侵犯儿童。而法改会就建议机制所进行的公众谘询,亦显示大部份的意见都对成立有关查核机制表示支持。因此,我们相信,设立与儿童有关工作的性罪行纪录查核机制,是社会上已形成的共识,更可说是一个强烈诉求。

  刚才有议员就查核机制的运作提出意见,其中亦有建议当局应以立法方式推行机制;另一方面,有些议员则关注新措施会影响曾干犯性罪行人士的自新和私隐。

  议员提出的这些意见,我们都会详加考虑。正如我在辩论开始时的发言指出,法改会的报告书,已就着这些主要关注点作出详细研究及回应,而建议的行政查核机制,亦致力在保护儿童安全和顾及更生人士的权利两者中尽力取得平衡。

  法改会建议的性罪行查核机制,主要目的是为保护儿童,避免性罪犯在出狱后,在雇主或家长不知情的情况下,获受聘任职与儿童有关的工作,从而有机会再次侵犯儿童。报告书的建议,并不具强制性。相反,建议的行政查核机制,是让申请相关职位的申请人,继续拥有主导权,只有在申请人的同意下,雇主才能够进行查核,确定准雇员是否曾有性罪行定罪纪录。在这安排下,雇主可在知悉情况的基础上,自行决定是否聘请曾因性罪行被定罪的申请人,任职与儿童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有关的工作。法改会报告书的研究亦发现,在海外其他司法管辖区,与儿童有关工作的雇主已获提供这项资料,而这安排有助加强对儿童和易受伤害人士的保护。

  另一方面,法改会亦引入措施,保障前性罪犯的私隐及自新机会,包括申请查核须要由求职者同意并主动向当局提出,并只适用於与儿童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有关的工作,而雇主亦只会从建议的查核系统中获简单的口头通知,即有关的求职者「是」或「否」曾经干犯性罪行,而详细的罪行内容或定罪纪录,不会由当局直接提供给雇主。

  以下,我会就议员先前提出的一些意见作出回应。

立法实施查核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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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议员提及要以立法形式设立有关机制。在这方面,法改会已表示,必须继续小心研究,应否就机制引入一套全面及具法律约束力的制度。由於这项立法建议,需要小心考虑和更广泛的谘询,需时颇长,而公众普遍认为,应尽快实施机制,减低儿童和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受性侵害风险,因此法改会在报告书内建议,先实施行政查核机制,作为过渡安排。在这方面,我们认同法改会的关注和建议。

人权及私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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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多位议员关注,查核机制会侵犯曾犯事者的个人私隐。我在刚才的发言之中,已提及法改会建议的机制,已顾及保护私隐和作出平衡安排,而建议亦已参考个人资料私隐专员的意见。其实,在法改会报告中,第四章四点一六至四点二八段已经详细回应了更生和人权方面的考虑。在谘询期间,亦有人提出这方面的意见和担忧,而法改会已详细考虑。我们不要忘记法改会及其小组是由多位的法官、资深的大律师和学者组成的,他们有信心这个建议并不触犯人权的。此外,法改会报告书亦指出,刑事定罪纪录是公共纪录,不应以侵犯私隐为由而完全禁止披露。其实,现时对於个别专业界别而言,受聘人士过往的定罪纪录,被视为该人是否适合从事有关专业的重要考虑因素。

  参考海外经验方面,法改会亦提到,定罪资料早已属於公共领域内的资料,一些司法管辖区已出现依据新闻报道而私下设立的性罪犯名册。法改会不希望香港出现同样情况,因为私下成立名册的资料并不完整,很容易导致身份错认的情况,故此建议由有关当局负责设立查核机制,这点我们完全认同。

  有意见认为,该机制违反《基本法》第三十三条有关「香港居民有选择职业自由」的规定。法改会在报告书中指出,性罪犯没有被禁止申请或获聘任职与儿童有关工作,只是容许雇主可透过新机制,在得悉申请人是否有性罪行定罪纪录,才决定申请人是否适合履行有关的工作。在这大前提下,法改会认为,建议的行政查核机制,没有侵犯性罪犯获《基本法》第三十三条所保障的权利。

  政府绝对同意,亦非常关注曾犯性罪行人士的权利和私隐,但我们必须强调,有需要在不同的权利和权益之间取得平衡。法改会报告书提到,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向政府施加一项明确的责任,就是要采取合理和必须的措施,保护儿童免遭性罪犯伤害及剥削。此外,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十九条亦规定,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社会和教育措施,保护儿童在受父母、法定监护人或其他任何负责照管儿童的人的照料时,不致受到任何形式的虐待或剥削,包括性侵犯。因此,政府有明确责任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儿童,包括残疾儿童,暴露於可能会被性侵犯的处境中。

罪犯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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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议员关注设立查核机制,是否会令曾犯事者受到歧视,影响其更生。在这方面,报告书列明,建议的机制,并非全面或自动禁止更生人士获聘有关工作。若雇主信服一名前性罪犯已完全改过自新,雇主当然可决定聘用申请人受雇於有关工作,雇主亦可决定,采取适当措施将申请人可再犯罪的风险减至最低,例如不容许他在无人监管的情况下,在工作期间单独与儿童共处。

  此外,建议机制只适用於与儿童及与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有关的工作,所有其他工种均不受影响,让更生人士仍有充裕机会重新融入社会。其实,协助更生人士重新融入社会都是保安局其中一个很重要的政策范围,我可以在这里向议员保证,将来如果我们实施这个查核机制下,我们一定不会削减现时在更生方面的资源,我们一定会用同样的努力协助这些释囚的人士,当然包括这些前性罪犯重新融入社会。政府现时亦已经设有一系列措施,帮助曾犯事者包括性罪犯更生,其中包括协助就业的措施。

  总括来说,我们认为法改会的研究非常全面,并且已经吸纳并平衡社会各界的意见。当局会小心研究,希望尽快推出一个合理、合法并切实可行的查核机制,以加强对儿童及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的保护。我们在过程中会谘询相关持份者的意见;同时间,查核机制将涉及建立新的电脑系统。我们期望最快可在明年推出有关机制供公众使用。

  主席,我谨此陈辞,恳请议员支持黄宜弘议员的议案。



2010年3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20时3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