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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环境局局长邱腾华今日(三月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恢复二读辩论《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释出)条例草案》的发言全文:
主席:
我首先要向《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释出)条例草案》委员会(法案委员会)主席余若薇议员和各位委员,就审议这条条例草案,致以衷心谢意。
《基因改造生物(管制释出)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在2009年5月提交立法会审议。专责审议条例草案的法案委员会共召开了11次会议,并邀请了相关持份者参与及表达意见。我很感谢他们就条例草案所发表的意见。
政府一直致力推动自然保育和维持香港的生物多样性。条例草案的目的是要在香港实施《生物多样性公约》(《公约》)及其《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议定书》),以管制向环境释出基因改造生物,和该等生物的进出口,以防范该等生物的释出可能对本地生物多样性带来不利影响。
《公约》及其下的《议定书》,是国际间有关保护生物多样性和其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协议。事实上,本港现行的自然保育政策和措施,大致与《公约》的目标和规定相符。但由於我们还未制定措施以落实《议定书》中对基因改造生物的使用和其向自然环境释出作出规管,因此《公约》和《议定书》的适用范围现时仍未能延伸至香港。为此,我们需要制定条例草案,为《议定书》就规管基因改造生物提供法律基础。当《公约》及《议定书》的适用范围延伸至香港后,可进一步体现香港致力与国际社会合作,在保护自然环境方面所作出的承担。
基因改造生物是指透过使用现代生物技术而获得新异组合的遗传材料的活生物体。常见的例子包括经基因改造的木瓜、薯仔、蕃茄和大豆等农作物。
渔农自然护理署(渔护署)於2008年12月至2009年2月期间曾进行一项调查,测试从本地市场和农场购买的各种进口及本地种植的农作物是否存有基因改造生物。调查发现只有部分被测试的木瓜和少量大豆是经过基因改造。当中,约有半数木瓜样本是经过基因改造。这些木瓜普遍有在本地乡间和农田种植。所有进口的基因改造大豆乃是作食物、饲料或加工之用。调查亦发现本地研究机构的实验室亦有使用一些基因改造生物,但该等生物主要作围封使用。整体而言,除了木瓜,基因改造生物并没有在香港的自然环境广泛存在。
条例草案主要规管向本港的自然环境释出的基因改造生物。如要向环境释出及育养非核准的基因改造生物,或输入非核准的基因改造生物到本港以向环境释出,均须事先得到渔护署署长的书面批准。在作出申请时,申请人需向署长提交就此基因改造生物向环境释出所作之风险评估报告。在得到署长经谘询专家小组意见后所作出的批准后,该基因改造生物可向环境释出、育养或输入。日后如该基因改造生物要再向环境释出、育养或输入,则无须再向渔护署署长提出申请,但须遵守署长可就该核准附加的条件。此外,输往外地的基因改造生物亦须受规管。条例草案订明了有关申请的程序,以及覆核署长决定的途径。
由於《议定书》主要为监管基因改造生物对生物多样性所造成的影响,上述的管制并不适用於属供人类使用的药剂制品的基因改造生物。如果基因改造生物只是作围封使用或作食物、饲料或加工用途,上述的管制亦不适用,惟在输入及输出基因改造生物作这些用途时,在付运的文件上须附上订明文件。这些文件须述明有关基因改造生物的用途及提供相关的资料,以供渔护署查阅。有关文件的要求将会在附属法例中订明 。
法案委员会曾深入讨论基因改造生物的偶然存在限值。鉴於传统种子与基因改造种子可能会因意外而混合(例如在收割时有种子溢漏或有谷物残余物遗留在收割机等),因此,一些国家会为作食物、饲料或加工之用的非基因改造生物设定基因改造生物的偶然存在限值,例如欧盟是0.9%,南韩是3%,日本是5%。我们考虑到本地农业规模甚小,加上大部分作食物、饲料或加工之用的非基因改造生物并非在香港种植,我们建议把作食物、饲料或加工之用的非基因改造生物的基因改造生物偶然存在限值定为5%。然而,由於种子混合了基因改造生物如向环境释出,可能会对本地生物多样性造成潜在的不利影响,我们不会对於拟向环境释出的种子订立基因改造生物偶然存在限值,即所有非核准基因改造生物的种子,不论所占百分比如何,除非得到渔护署署长的事先批准,否则均不能向环境释出。
条例草案亦订明,渔护署必须设立及备存纪录册,该纪录册须载有每项基因改造生物的核准申请的所有相关资料及决定,并上载渔护署的网页供公众免费查阅。惟纪录册并不会包含申请人要求(并已得署长同意)列为机密资料的资料。
条例草案赋权渔护署执行条例草案的规定。这些权力包括搜查地方或处所;捡取、移走和扣留东西、及处置检取物品等权力。条例草案第29条订明,获授权人员除非持有手令,否则不能进入「纯粹用作住宅用途」的处所。有委员认为界定有关词语会有困难,并要求我在恢复二读辩论的演辞中解释。就此,我会在稍后的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中,详述我们建议对相关条文的修正,以「纯粹用作或主要用作住宅用途」取代「纯粹用作住宅用途」一语,以提供较客观的基础界定有关处所。在执法时,获授权人员会视乎处所的范围及其主要用途才会决定应否采取行动。
条例草案亦就环境局局长如何豁免某些基因改造生物或不同类别的人,使其免受申请批准等规限,订下规范。其他的条文包括上诉的安排、设立专家小组的事宜、局长订立规例的权力、过度性条文及申请人所须提交的资料等。
在审议条例草案时,法案委员会要求我在此作出以下的承诺,让我逐一阐述 -
就第9及10条列出的申请程序,条例草案根据议定书订明有关署长在接获核准申请后向申请人发出书面认收书,以及决定是否核准有关申请的期限(分别为90及270天)。我在此承诺,渔护署在接到申请后,会尽快在期限内向申请人发出书面认收书并处理其申请,渔护署亦会在供业界参考的实务指引中述明这项服务承诺。
就第26条订明纪录册上不披露机密资料的事宜,法案委员会同意为尊重知识产权,在有些情况下不适宜披露某些敏感资料。然而,亦有部分委员认为某些基因改造生物可能会对环境造成长远影响,故渔护署亦应在其资料库内保存这些机密资料,以便日后参考。我们接纳委员会的意见。就此,渔护署承诺会保存这方面的资料於其资料库内。
在执法方面,我们的政策意向,主要是针对明知而违法生产或使用基因改造生物的人士(包括企业)。我们执法的主要目标并不是针对普通市民及某些机构(例如学校和医院)不自知地种植或保存了基因改造生物。我们会将此编写於渔护署的执法人员操作手册内,并会公开有关主要内容,容许公众查阅。
有委员关注到,在执法时被捡取的基因改造生物是否会被妥善对待。就此,我们承诺,除非有关生物是不能保存或该生物是属易於毁销的,否则渔护署会在发还该生物予拥有人或没收归政府所有前,给予其一切必要的照顾。
此外,法案委员会亦要求我述明我们现正考虑豁免的基因改造生物的种类。现时,我们考虑豁免的种类只有木瓜一种。鉴於基因改造木瓜已在本地的农田广泛地被种植,而且木瓜所属的番木瓜科在本地并没有近亲植物,考虑到基因改造木瓜在本地环境的释出不大可能会对自然环境造成不利影响,我们准备根据第42条豁免基因改造木瓜的进出口及向环境释出需作出的申请。我们会当此条例通过后,就此建议谘询专家小组的意见。如获专家小组支持,我会落实此建议。
除了作出以上的承诺,我们决定动议若干的修正案。有关修正主要是回应法案委员会以下的关注 -
(i) 厘清渔护署获授权人员的执法权力,以免获授权人员有过大的权力;
(ii) 就要求提供输入及输出基因改造生物的文件规定,在条例草案中提供清晰的法律基础;
(iii) 就在执法过程中捡取了的物品,向其拥有人作出补偿的机制,使有关拥有人可在指定条件下获得合理赔偿;
(iv) 就育养在过度期前已释出的基因改造生物,作更合适的通报安排;及
(v) 其他使条文更清晰的技术修订。
我稍后会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详述每一项修订。
主席,在条例草案获得通过后,我们便会作进一步的宣传教育工作。我们亦会在完成其他必要的筹备工作后,提请中央人民政府完成把《公约》和《议定书》的适用范围延伸至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安排。
我希望各位议员支持条例草案以及我将在全体委员审议阶段提出的修正案。
谢谢主席。
完
2010年3月1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17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