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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雇主违反强积金条例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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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一名雇主因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第485章)(简称《条例》),今日(三月九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罚款港币98,000元。
At Fourteen operated by Gallonton Trading Limited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三月至二○○九年二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经审讯后被告被裁定12项控罪罪名成立,共罚款港币98,000元。
另外,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两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供款合共约港币399,000元。
区域法院今日向两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亚洲激成(香港)有限公司及富运来印刷有限公司,因分别拖欠其213名及三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向积金局分别支付港币323,472元及75,913.04元。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下令各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分别为港币930元。
完
2010年3月9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8时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