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雇主被追讨强积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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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积金局)今日(三月三日)於区域法院获得判令,一名被告雇主被判须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强积金供款约72,000元。
区域法院今日向一名雇主颁布判令,与讼人彩龙船酒家有限公司因拖欠其52名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被判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72,112.52元。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区域法院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为港币930元。
完
2010年3月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8时0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