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二题:车主购备第三者风险保险
*****************

  以下是运输及房屋局局长郑汝桦今日(三月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陈健波议员的提问所作的答覆:

问题:

  根据香港汽车保险局(下称保险局)的统计数字,由二○○四年至二○○八年,共有82宗索偿个案因有关车辆没有购备第三者风险保险(下称第三保),而须由保险局向受害人支付合共超过8,400万元的赔偿金。有业内人士表示,由於现时赔偿金是从第三保保费的征费收取,因此造成有购买第三保的车主津贴没有购买第三保的车主。他们亦认为,因涉及交通意外而被揭发没有购备第三保的车辆数目只占现时没有购备第三保的车辆的少数。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五年,每年因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没有根据现有法例购备第三保的车辆而被检控的车主人数,以及被定罪人士的判罚为何;

(二)警方在调查涉及没有购备第三保车辆的交通意外时,有否鹃解过该等车主没有购买第三保的原因,以及当局在过去两年有没有评估现有法例对该等人士的刑罚是否具足够的阻吓作用;及

(三)政府有何新措施确保车主会依法例购买第三保?

答覆:

主席:

  就问题的三个部分,我的回覆如下。

(一)根据《汽车保险(第三者风险)条例》(第272章)第4条,任何人在道路上使用汽车,或允许任何其他人在道路上使用汽车,必须购备有效的汽车第三者风险保险(下称第三保),否则属违法,可被处罚款$10,000及监禁十二个月。在过去五年,被控触犯有关罪行的车主或司机的案件,每年为约四百多宗至六百多宗不等。二○○五年的数字为691宗,二○○六年为628宗,二○○七年为653宗,二○○八年为507宗,二○○九年为422宗。至於量刑方面,个案罚款由$300元至$10,000元、监禁四星期至六个月及取消驾驶资格二至二十四个月。

(二)过去五年的检控数字显示,在近年,涉及没有购备第三保的案件有下降趋势,由二○○五年的691宗,下降至二○○九年的422宗。若比较全港约60万部车辆,或170万持有驾驶执照的司机,没有购备第三保相关罪行而被检控的人数,实属极少数。数字显示绝大部分的车主均有守法购买第三保。部分车主可能因疏忽而没有购买第三保,在这情况下,他们的汽车牌照一般亦已过期;另外,有些车主则可能已被停牌或再没有持有有效驾驶执照,而同时未有购备第三保。此外,警方在调查交通意外、不涉及定额罚款的交通罪行或一些刑事罪行(例如偷车)时,会同时跟进有关车辆是否有购备第三保。如有足够证据,警方会提出检控。

(三)根据《汽车保险(第三者风险)条例》(第272章)第4条,任何人在道路上使用汽车,或允许任何其他人在道路上使用汽车,必须购备有效的第三保,否则属违法。购备有效的第三保是车主的责任。触犯第272章第4条的人士,除可能被惩处以上所述的刑罚外,法庭亦会取消其持有或领取汽车驾驶执照的资格。再者,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74章)第25(1)条,运输署署长可就没有购备有效第三保的车辆拒绝发出牌照或取消其牌照。现时申请人在申请及续领车辆牌照时,须出示有效保单证明,并提供有效第三保资料,包括保险公司名称、保单持有人姓名、保单/临时保单号码和届满日期。以上各刑罚及规定均有一定的阻吓作用,促使车主购备保险。

  保单有效期会因应个别车主的情况和需要(例如转换保险公司、车辆只登记作短期拥有或买卖用途等),可能不会完全涵盖车辆牌照有效期。在这些情况下,我们会在处理车辆牌照的申请时,提醒申请人留意为有关保单续期,以确保有关车辆在道路上使用时备有有效的第三保。

  此外,我们会不时与保险业界保持沟通和合作,以加强有关第三保要求的宣传工作。我们亦了解保险公司一般都会按时提醒有关车主续保。



2010年3月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5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