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雇员提供虚假资料提取强积金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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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一名强积金计划成员因为在向强积金受托人提交的文件中作出虚假及具误导性的陈述,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条例》)485章第43E(1)条,今日(三月二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罚款港币4,000元。

  被告周柏唐,被控违反《条例》485章第43E(1)条,向受托人作出虚假及具误导性的陈述,罚款港币4,000元。

  案情透露,被告於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以永久离开香港为理由,向受托人申请提早取回强积金。经积金局调查后,发现被告人曾作出虚假声明,声称他之前从没有以永久性离开香港为理由而提取累算权益。

  另外,一名高级人员及四名雇主因违反《条例》,今日亦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罚款港币69,500元。

  志丰食品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20767678)的高级人员何志昂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及第44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三月至七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五项控罪,首四项控罪各罚款港币4,000元,其余一项控罪罚款港币3,000元,合共罚款港币19,000元。

  志丰食品有限公司亦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三月至七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五项控罪,首四项控罪各罚款港币4,000元,其余一项控罪罚款港币3,000元,合共罚款港币19,000元。

  天扬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经营铜锣湾辣蟹庄(商业登记号码:36532776),被控违反《条例》第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其雇员按《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一项控罪,罚款港币6,000元。

  天扬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经营铜锣湾辣蟹庄被控违反《条例》第7AA(7)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五月至七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非注册计划成员向积金局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三项控罪,各项控罪各罚款港币3,000元,合共罚款港币9,000元。

  悉悉礼品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39657329),被控违反《条例》第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其雇员按《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一项控罪,罚款港币3,000元。

  悉悉礼品有限公司亦被控违反《条例》第7AA(7)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一月至五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非注册计划成员向积金局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五项控罪,各项控罪各罚款港币1,500元,合共罚款港币7,500元。

  零售网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35342164),被控违反《条例》第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其雇员按《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一项控罪,罚款港币6,000元。

  积金局今日亦代一名雇员入禀小额钱债审裁处,向一名雇主追讨约港币3,000元的强积金欠款。

  在今日审裁处的聆讯中,与讼人百业货运有限公司没有出庭应讯。在缺席聆讯下,审裁官判积金局申索得直,与讼人须向积金局支付港币3,373.78元。有关款项包括与讼人拖欠雇员的强积金供款,以及根据强积金条例计算的附加费。

  积金局在收到欠款后,会尽快把款项拨入雇员的强积金帐户。审裁官同时下令与讼人支付处理入禀个案的费用为港币155元。



2010年3月2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9时2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