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及徖生局局长在立法会食物安全及环境徖生事务委员会会议的开场发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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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食物及徖生局局长周一岳今日(二月九日)在立法会食物安全及环境徖生事务委员会会议就《食物安全条例草案》的开场发言:

主席,各位委员:

  今日我们提出这个《食物安全条例草案》的概念。我想主席本人,加上很多议员,均一直致力希望政府制定一条完备的食物安全法,以加强食物安全规管、保障市民健康。去年,三聚氰胺事件后,政府先完成制定食物安全法中回收、禁止输入和禁止供应有问题食物的部分,草案於去年五月通过生效后,食物安全得到更大的保障。

  一套完整的食物安全法例现时所欠的基本上只是一个追踪机制。今次文件所交代的正是为引入这套追踪机制所制订的《食物安全条例草案》。

  这机制运作简单,主要有两部分,一是要求进口及分销商登记身份;二是要求保存买卖单据。

  为此,《条例草案》规定任何从事食物进口或分销业务的人士须向食物环境徖生署(食环署)署长登记。那些已按其他条例登记或取得牌照的食物商(例如食物业牌照持有人)则无须再次登记,以方便营商。

  登记程序亦简单方便,食物商只须提供最基本的资料,包括申请人资料、联络详情,以及进口或分销的食物类别。

  登记有效期三年,续期每次三年。登记及续期费会按收回成本的原则征收。预计每次费用低於200元,即每年只需几十元。

  此外,《条例草案》规定任何人如在经营业务的过程中在香港进口、取得或以批发方式供应食物,须保存交易记录。

  渔民若销售捕捞渔获,亦须保存渔获记录。而零售商向市民销售食品时则无须保存记录。作出这安排是考虑到零售交易频繁,强制要求保存销售记录会造成相当的不便,但必须指出,这不会妨碍食物追踪,因为市民自己会有单据或至少会知道食品的来源。事实上,其他先进国家做法亦是一样。

  主席,为加快业界适应,我们会向食物商提供单据记录所需资料的式样,以供参考。单据保存的时间,我们建议以食用期(shelf-life)作界定。活水产及食用期为三个月或以下的食物,交易记录须保存三个月;食用期超过三个月的食物如罐头食物等,交易记录则须保存24个月。食环署署长会就记录的保存时间发出「实务守则」,供食物商参考。

  在公众谘询期间,我们注意到不同的食物行业在确保食物安全方面,各有其特定营运需要和模式。为了评估《条例草案》对业界特别是中小企的影响,我们聘请了顾问进行营商环境影响评估。出席今天会议的顾问公司代表亦会乐意解答议员的提问。

  顾问深入了解过其他国家如澳洲、欧盟、新加坡、英国和美国等地的食物安全法例,发现我们建议的《条例草案》与海外法例大致相同。

  我们明白业界担心新法例会加重他们营商的负担。我在此向大家保证,现有的方案已将影响减至最低。顾问指出,商界遵从登记制度的开支平均只占营运成本的0.008%。至於保存记录的规定,预计所需开支占营运成本的比重,亦只是介乎0.04%至0.14%,可见影响相当轻微。

  进行营商环境影响评估研究时,业界提出一些具体关注事项。今天的方案已因而作出合适的调整,包括:

(1) 撤回食物商只可向已登记食物进口和分销商购入食物的规定;
(2) 在登记制度下设立上诉机制;及
(3) 商贩的主要业务只要是向市民提供零售服务,即使其业务在不知情下亦包含分销或批发,从事这些分销及批发的商业活动无须保留单据。《条例草案》在这方面亦会有免责条款。

  食物商需要充分时间适应新规定。我们因此建议登记制度的罚则及保存买卖记录的规定设六个月宽限期。

  最后,《条例草案》亦会加强外来食品的入口监控。我们建议在本草案通过后,对不同类别的食物按其风险制定适切的进口规例。首要的管制对象为潜在风险较高和市民特别关注的食物。文件已详细列出我们现阶段就禽蛋及水产品所建议的进口管制措施。《条例草案》通过后,我们便可制定规例,管制禽蛋、水产品及其他类别的食物。管制的详情我们现正谘询业界。

  主席,今日会议过后,我们会整理委员提出的意见,并尽快完成《食物安全条例草案》的草拟工作,我们准备在今年六月向立法会提交审议。

  多谢各位。



2010年2月9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5时4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