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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就《2009年职业性失聪(补偿)(修订)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的发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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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今日(二月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就《2009年职业性失聪(补偿)(修订)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的发言全文:

主席:

  《2009年职业性失聪(补偿)(修订)条例草案》(下称「条例草案」)在二○○九年六月三日提交立法会首读及二读。随后立法会成立条例草案委员会,详细审议条例草案。我十分感谢委员会主席潘佩妤议员和其他委员所作出的努力,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使到条例草案可以在今天恢复二读辩论。我亦要感谢潘佩妤议员、李凤英议员和叶国谦议员刚才正面评价我们尽量吸纳民意和回应大家诉求所作出的努力。

  条例草案有两个主要部分。第一部分为修订《雇员补偿保险征款条例》,目的是调整雇员补偿保险征款率及分配比率;第二部分是修订《职业性失聪(补偿)条例》,以改善职业性失聪人士的法定权益。

  现时在每一张俗称「劳保单」的雇员补偿保险单中,雇主须向雇员补偿保险征款管理局缴付保险费的6.3%作为征款。征款会根据法例规定的比率分配予三个法定团体,作为它们的主要收入来源。这三个法定团体是职业性失聪补偿管理局(下称「失聪补偿局」)、雇员补偿援助基金管理局(下称「援助基金局」),和职业安全健康局(下称「职安局」)。条例草案建议,根据这三个法定团体的财政状况来调整保险征款的分配比率,以切合其需要,而整体征款率亦因此而得以下调。

  当局不时审视三个法定团体的财政状况,并适时作出评估。在二○○六年的检讨中,鉴于援助基金局可能会在未来几年出现现金周转问题,而失聪补偿局已累积的健全储备则会持续增长,当局认为有需要调整两个局的保险征款分配比率,于是提出一项建议进行谘询。

  其后,因不同持分者各有诉求,当局在二○○七年提出修订方案,改善失聪补偿计划和调整保险征款率及分配比率。根据该方案,分配予援助基金局的保险征款比率由2.5%上调至3.1%;分配予失聪补偿局的保险征款比率由1.8%下调至0.7%,而职安局的保险征款分配比率则维持不变。经过这些调整后,整体保险征款率亦由现时的6.3%下调0.5个百分点至5.8%,是自一九九○年雇员补偿保险征款管理局成立以来首次下调。

  雇员补偿保险征款过往曾经四次调整,每次皆向上调高整体征款率。现时的建议,一方面可以改善失聪补偿计划,使职业性失聪人士受惠,另一方面又可确保三个法定团体继续稳健有效地运作,而整体保险征款率亦得以下调,实际上是一个双赢的方案。事实上,雇主和雇员代表,以及有关法定团体均支持这个建议。当局在二○○八年曾分别谘询劳工顾问委员会及立法会人力事务委员会,亦获得他们同意。

  条例草案的另一目的,是透过修订《职业性失聪(补偿)条例》,改善职业性失聪人士的法定权益,建议方案包括向只有一边耳朵罹患职业性失聪的雇员发放补偿;提高付还有关购买、维修及更换听力辅助器具开支的上限金额,由现时的18,000元调整至36,000元;向因继续从事高噪音工作而引致其神经性失聪情况加深的人士,再次给予补偿;以及提出其他在计划运作方面的技术性修改。

  在法案委员会审议期间,委员对条例草案的建议整体上都表示支持,并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因应法案委员会的建议,我稍后会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相关的修正案。

  主席,条例草案一方面透过调整雇员补偿保险征款的分配比率,确保各法定团体能达致财政稳健,履行其职能;另一方面亦可改善职业性失聪补偿计划,让罹患职业性失聪的雇员受惠。当局在提出有关方案时,已充分谘询有雇主及雇员代表的相关法定团体、劳工顾问委员会及立法会人力事务委员会,各有关的持分者和劳资双方均对这建议方案表示支持。

  我要在此感谢梁耀忠议员同意撤销他的修正案。梁议员希望法例中文版本中采用中性的字眼或避免采用只指明某一性别的代名词,律政司法律草拟科已知悉有关意见,并已在我稍后动议的修正案中使用性别中立的修辞。据我了解,律政司法律草拟科已就立法会司法及法律事务委员会于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举行的会议,提交了一份关于法例草拟的资料文件作讨论之用,这亦回应了条例草案委员会一些委员的要求,让立法会其他议员亦能知悉有关的法律草拟守则。

  刚才有几位议员提出了许多建议,进一步提议我们改善《职业性失聪条例》的运作和内容,我想指出当局不时审视现行的雇员补偿制度,因应香港社会的发展情况去检讨,在有需要时我们会提出改善的建议。我承诺当局下次进行有关检讨时会很仔细地参考各位议员今日提出的宝贵意见。

  主席,我谨此陈辞,恳请议员通过条例草案,以及我将会在全体委员会审议阶段动议的修正案。



2010年2月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7时5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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