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署理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动议二读《2010年商业登记(修订)条例草案》致辞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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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署理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梁凤仪今日(二月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动议二读《2010年商业登记(修订)条例草案》的致辞全文:

主席:

  我谨动议二读《2010年商业登记(修订)条例草案》。

  本条例草案的目的,是对《商业登记条例》作出修订,以提供一站式的公司注册及商业登记服务,并容许以电子方式提交商业登记文件,为香港缔造更便利营商的环境。

  现时,公司注册处和税务局分别为商界提供公司注册服务及商业登记服务。任何人如要成立一间本地公司,必须先到公司注册处提出公司注册申请。在获发公司注册证书的一个月内,有关人士须向税务局申请商业登记。

  为了提供更便利营商的环境,以及配合第二阶段「公司注册处综合资讯系统」在二○一○至二○一一财政年度实施,我们将推出公司注册及商业登记的一站式服务。此外,我们将容许以电子方式提交商业登记申请及分行登记申请。为此,我们需要修订《商业登记条例》的相关条文。

  在本条例草案获得通过,以及第二阶段「公司注册处综合资讯系统」投入服务后,任何人提交公司注册申请,即当作已同时申请商业登记。公司注册处会向成功申请的人一并发出公司注册证书及商业登记证。这项服务将同时适用於以纸张或以电子方式提出的申请。若以电子方式提交的申请,一经批核,公司注册处将以电子方式发出公司注册证书及商业登记证。

  当上述安排实施后,在网上办理本地公司的注册及商业登记申请,一般来说可在一天之内完成,与现行制度下平均需时四个工作天比较,所需时间将大为缩短。

  此外,现时《公司条例》及《商业登记条例》规定,公司须将其某些详情,例如公司名称、注册办事处地址等的任何变更,分别通知公司注册处及税务局。为了向商界提供更有效率而方便的综合服务,本条例草案亦建议把公司向公司注册处作出有关变更的通知,视为同时向税务局作出的通知,从而减省公司就同一项变更分别通知两个部门的工夫。

  我们已於去年六月十一日向立法会财经事务委员会介绍本条例草案内的建议,并已在本年一月二十日发送给立法会的参考资料摘要中解释上述建议修订。

  我希望立法会尽快审议及通过《2010年商业登记(修订)条例草案》。

  主席,我谨此陈辞。



2010年2月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6时0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