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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内地女子因使用虚假旅行证件及管有伪造身份证,於上星期五(一月二十九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狱。
四十二岁的女被告陈丽影,承认六项控罪,包括:i)使用虚假旅行证件;ii)向入境处职员作出虚假申述;iii)管有伪造身份证;iv)使用虚假文书;v)抗拒入境处职员及vi)作出虚假陈述以误导入境处职员, 被判入狱二十一个月。
於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陈被入境处调查科人员发现於旺角一食店内作待应。当被要求出示身份证明文件时,陈试图逃走。调查科人员马上上前抓住她的手臂,她作出猛烈反抗,并用力推开调查科人员,最后她被其他调查科人员制服,而有关职员擦伤了下唇及双手。
调查其间,陈向入境处职员表示她的姓名是「陈喜娟」,并出示注有「陈喜娟」的名字和出生年份为1963年的中国往来港澳通行证予入境处职员检查。但调查科人员其后在食店的雇主备存的雇员纪录内发现一张香港身份证副本,上载有陈的相片但姓名不同。
警戒下,陈最终承认她的真正姓名为「陈丽影」,出生年份为1967年。她於二○○七年用「陈丽影」身份入境香港但因干犯入境条例被捕并遣返内地。为了再次来港,她承认以三千五百元在汕头向一名中间人购买以「陈喜娟」为姓名(出生年份为1963年)的中国往来港澳通行证,并於二○○八年三月来港。她亦承认以三百元向一名中间人购买伪造香港身份证,以便来港工作。她使用以「陈美华」为姓名的伪造香港身份证於上述食店工作并提交该身份证副本作上述食店的雇员纪录。她亦承认蓄意误导调查科人员其真正身份,意图隐瞒以往的不良纪录。
入境处发言人说:「根据现行法例任何人士使用虚假旅行证件或向入境处职员作出虚假申述,即属违法。违例者会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港币十五万元及入狱十四年。」
发言人警告:「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伪造身份证乃属违法,违者可被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罚款港币十万元及监禁十年。」
发言人续警告:「任何人士使用虚假文书乃属违法,一经定罪,最高可被判入狱十四年。而任何人如对为执行职责而行事的入境处职员予以袭击、抗拒或阻挠,即属犯罪,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港币二千元及监禁六个月。」
完
2010年2月2日(星期二)
香港时间15时4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