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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发出:
两名强积金计划成员因为分别向强积金受托人提交的文件中作出虚假及具误导性的陈述,违反《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简称《条例》)485章第43E(1)条,今日(二月一日)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罚款港币12,000元。
被告何恭伟,被控违反《条例》485章第43E(1)条,向受托人作出虚假及具误导性的陈述,罚款港币6,000元。
被告陈述琛,被控违反《条例》485章第43E(1)条,向受托人作出虚假及具误导性的陈述,罚款港币6,000元。
案情透露,两名被告分别於二○○八年四月八日及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以永久离开香港为理由,向受托人申请提早取回强积金。经积金局调查后,发现两名被告人曾作出虚假声明,声称他们之前从没有以永久性地离开香港为理由而提取累算权益。
另外,两名高级人员及三名雇主因违反条例,今日亦在观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合共罚款港币88,500元。
康源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21382766)的高级人员刘海钰被控违反《条例》第43E(1)条,作出虚假及误导性陈述。控罪指被告向受托人虚报一名雇员的有关入息。被告承认一项控罪,被罚款港币7,000元。
另外,康源有限公司的另一名高级人员陈俊龙被控违反《条例》第7AA(7)条及第44条,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十一月至二○○九年四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非注册计划成员向积金局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六项控罪,每项控罪各罚款港币4,500元,合共罚款港币27,000元。
信和护卫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11716963),被控违反《条例》第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其雇员按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一项控罪,罚款港币8,000元。
信和护卫有限公司亦被控违反《条例》第7AA(7)条,控罪指被告在二○○八年十月至十二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非注册计划成员向积金局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三项控罪,每项控罪各罚款港币3,500元,合共罚款港币10,500元。
陈锦球经营宏安室内设计(商业登记号码:39902126),被控违反《条例》第7(1)条,控罪指被告没有为其雇员按条例规定加入强积金计划,被告承认一项控罪,罚款港币6,000元。
陈锦球经营宏安室内设计亦被控违反《条例》第7AA(7)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一月至四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非注册计划成员向积金局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四项控罪,每项控罪各罚款港币3,000元,合共罚款港币12,000元。
亚洲激成(香港)有限公司(商业登记号码:36248062)被控违反《条例》第7A(8)条,控罪指被告在二○○九年四月至七月期间,没有在指定限期内为有关雇员向注册计划的核准受托人作出强积金供款。被告承认四项控罪,每项控罪各罚款港币4,500元,合共罚款港币18,000元。
完
2010年2月1日(星期一)
香港时间19时2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