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名非法劳工被判入狱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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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年入境(修订)条例》於十一月十四日生效后,两名持担保书的非法劳工昨日(一月二十日)於沙田裁判法院被判以入狱十四个月。担保书持有人并不准许接受雇佣工作。
在十一月十八日进行的反黑工行动中,一名二十四岁的南亚裔人士被发现於油麻地一所餐厅的厨房内预备食物及传递食物予客人。该名非法劳工於二○○七年四月偷渡来港,并於同年六月被拘捕。他其后获发担保书,并受雇於上述餐厅为散工。
另外一名二十八岁的南亚裔人士在同一行动中亦被发现在旺角一小贩摊档架起及收拾铁枝。纪录显示,他於二○○七年十一月偷渡来港并被拘捕。他其后获发担保书,并受雇於上述小贩摊档为散工。两名非法劳工各承认一项在香港非法入境后,未得入境处处长授权而留在香港,接受雇佣工作的控罪,分别被判入狱十四个月。
入境处发言人说:「修订条例生效后,入境处会继续严厉执法打击非法劳工。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的人接受有薪或无薪的雇佣工作,或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均属违法。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发言人亦呼吁雇主切勿聘用非法劳工,并强调任何人士如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亦属违法。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为了遏止雇用非法劳工,高等法院曾於二○○四年颁布判刑指引,指出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属严重罪行,而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须被判即时入狱。
完
2010年1月21日(星期四)
香港时间17时4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