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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九题:持续进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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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为今日(一月二十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潘佩妤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书面答覆:

问题:

  本人收到十多名市民的投诉,指有一间培训机构滥收学生修读一项已在持续进修基金(基金)登记的英语课程,报读该课程的学生的英语程度十分参差,不少学生即使出席率达八成以上,甚至重读一年,仍未能通过相关的英语会话公开考试而成功修毕课程,令他们不能向基金申请发还课程的80%费用。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当局共接获多少宗对基金课程的投诉,以及涉及的培训机构数目;当中有多少宗投诉成立、涉及的违规事项,以及当局采取了什么跟进行动;

(二)当局有否监管基金课程导师的资格、其更替率和培训机构所采用的课程推销模式;如果有,详情是什么;如果没有,当局会否分别就该等事宜制订规范;及

(三)当局如何避免再有类似上述培训机构滥收学生的情况发生?

答覆:

主席:

(一)现时,共有约7,000项课程获登记为持续进修基金(基金)可获发还款项课程,由约300间培训机构负责提供。由二○○七/○八至二○○九/一○年度(截至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持续进修基金办事处(基金办事处)共接获79宗对基金可获发还款项课程的投诉,涉及68间培训机构。其中36宗投诉经调查后证实成立或部分成立,相关的26间培训机构违反适用於已登记可获发还款项课程的条款及条件(基金条件),主要涉及宣传及推销手法、课程及教学质素、学费退款,以及怀疑诈骗。

  当局可因应违规个案的严重性采取相应的跟进行动。基金办事处可向违反基金条件的培训机构发出书面警告。如违规情况严重或持续,当局会考虑将有关课程从基金的可获发还款项课程名单中剔除。若当局怀疑个案涉及诈骗或贿赂等刑事行为,个案将会立即被转介至有关执法部门跟进,当局并可能把有关课程从基金可获发还名单中暂时剔除。

  在上述期间证实成立或部分成立的36宗投诉个案中,当局在考虑到投诉内容以及在调查时发现的其他事项后,已把涉及的34个课程除名,牵涉6间培训机构。其余的20间培训机构则收到基金办事处的书面警告。

(二)及(三)基金就课程导师的资格有一定的监管,基金条件规定培训机构须聘请足够的课程导师,而有关导师须拥有合适资历及经验。培训机构在申请登记课程时,须向香港学术及职业资历评审局(评审局)提交聘请导师的准则,它们一般都需要同时提交导师资历的具体资料以便评估。基金条件虽然没有关於导师更替率的特定条文,但在课程获登记后,培训机构如须转换导师,必须预先取得当局的书面批准。我们认为现时的安排合适,足以保证课程质素,以及保障学员的利益。

  基金条件中亦有一系列的条文规管基金可获发还款项课程的推销手法,以避免滥收学生的情况。为保障学员的利益,培训机构只可以把已登记的课程宣传为在基金下可获发还款项。一般来说,培训机构不可把自己宣传为政府的代理人、雇员、代表或合伙人。当局可要求培训机构收回或停止任何当局认为不适当或不良的宣传用品。为避免学员因经济诱因而被吸引报读基金可获发还款项课程,培训机构不可向学员提供任何礼物、折扣或任何其他优惠。此外,培训机构一般都须为它们的招生代理人及承包商就遵守基金条件方面的行为及疏忽负责,而培训机构亦不可聘用其申请基金资助的学员为招生代理人。  

  此外,培训机构须在登记成为基金可获发还款项课程的申请中注明入读要求。评审局会根据课程的程度及要求,评估入读要求是否恰当。在申请获批后,培训机构须按入读要求招收学员,并保留相关的文件证明。上述规定有助确保学员入读与能力相符的课程。

  如有培训机构违反上述的任何条文,当局会如答覆第(一)部分所述,采取适当的跟进行动。政府会继续强化以风险为依据的课程监察机制,以及对培训机构的巡查,确保基金条件予以遵行,并会增加课程透明度,例如加强基金办事处网页的内容,方便申请人选择最切合其需要的课程。



2010年1月20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1时5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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