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名非法劳工被判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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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名持担保书的南亚裔非法劳工昨日(一月十二日)於沙田裁判法院被判入狱。

  六名年龄分别由二十一至四十二岁的非法劳工分别於去年十一和十二月被发现於八乡、深水桋及中环从事散工的工作。

  其中三名非法劳工各被控一项在香港非法入境后,未得入境处处长授权而留在香港,接受雇佣工作的控罪。另外两名非法劳工各被控一项违反逗留条件的控罪,还有一名非法劳工被控一项在递解离境令规限下接受雇佣工作的控罪。他们承认控罪,分别被判入狱三至十四个月。

  入境处发言人说:「《2009年入境(修订)条例》生效后,入境处会继续严厉执法打击非法劳工。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离境令或递解离境令规限的人接受有薪或无薪的雇佣工作,或开办或参与任何业务,均属违法。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罚款五万元及监禁三年。」

  发言人补充:「所有旅客无论受薪与否,在未获入境处处长批准前,均不得从事任何雇佣工作,违例者会遭检控,一经定罪,最高可被罚款五万元及入狱两年。」

  发言人亦呼吁雇主切勿聘用非法劳工,并强调任何人士如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亦属违法。违例者经定罪后,最高可被判罚款三十五万元及监禁三年。为了遏止雇用非法劳工,高等法院曾於二○○四年颁布判刑指引,指出雇用不可合法受雇的人属严重罪行,而聘用非法劳工的雇主须被判即时入狱。



2010年1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5时5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