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立法会三题:整笔拨款津助的非政府机构董事会
*********************

  以下为今日(一月十三日)在立法会会议上黄成智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答覆:

问题:

  有不少团体向本人反映,指现时政府并没有就162间接受整笔拨款津助以提供福利服务的非政府机构的架构及财政储备设立严格的管治制度,它们对此表示关注。就此,行政机关可否告知本会:

(一)有否了解各接受整笔拨款津助的非政府机构的董事会的产生方法及其董事会成员的背景和任期等资料;若有,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二)政府现时委派代表担任哪些非政府机构的董事会的成员,涉及的机构数目、每间非政府机构的董事会的政府代表人数,以及他们的角色是什么;及

(三)会否制订管治守则,规定上述非政府机构须提高其透明度、促进多元参与及增加向公众负责的程度;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主席:

  就黄成智议员的问题的三部份,我的回应如下:

(一)接受社会福利署(社署)津助的非政府机构,必须按香港的相关法例持有有效的公司/团体注册证书,及属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8条的规定,获豁免缴税的慈善机构。这些非政府机构并非由政府设立,而是按相关条例注册、独立自主的公司/团体/慈善机构,其董事会的产生方式或其成员的背景及任期也非社署职权范围内的事务,所以社署并没有这方面的资料。

(二)社署对非政府机构的监察,主要在其资助服务方面。自一九九九至二○○○财政年度起,社署透过实施《服务表现监察制度》,确保资助服务符合《津贴及服务协议》的规定和《服务质素标准》的要求。由于非政府机构是独立自主的组织,而机构管治是机构本身的责任,政府的现行政策是通常不会派员加入机构的管理委员会或董事会或参与机构的管理。事实上,不少非政府机构提供服务的范围超越社会福利,也有机构同时运作自负盈亏的服务,这类服务不属《津贴及服务协议》的范围,亦非社署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社署派员参与机构的管理并不恰当。

(三)接受整笔拨款及其他社会福利资助的非政府机构的董事会和管理层有责任妥善地管理整笔拨款/资助,并确保整笔拨款及资助的运用须符合《津贴及服务协议》所订明的要求和目标,并遵从《整笔拨款手册》所规定的条件,以正确和审慎地运用公共资源。

  就有关受资助非政府机构的机构管治方面,政府一直扮演协作者的角色。具体工作包括在《整笔拨款手册》内强调良好机构管治的重要性,并透过研讨会及刊物提升非政府机构的管理能力,以及推广良好作业手法。社署会继续担当这个角色,而且有关工作会更加清晰和有焦点,因为我们会协助社福界制订《最佳执行指引》,并设立社会福利发展基金,以资助机构推行培训计划和提升能力的措施。由社署署长担任主席,成员包括非政府机构管理层、前线员工和服务使用者代表以及独立人士的整笔拨款督导委员会,将协助社福界就各项管理事宜,例如人力资源政策等,制订《最佳执行指引》,并在指引中探讨有关机构管治和问责的事宜。



2010年1月13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3时55分

列印此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