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 英文版 寄给朋友 政府新闻网
立法会五题:在恶劣天气下工作
**************

  以下为今日(一月六日)在立法会会议上叶伟明议员的提问和劳工及福利局局长张建宗的答覆:

问题:

  近年,本港接二连三发生多宗严重的致命工业意外,部分涉及雇员在天气恶劣时工作。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会:

(一)过去三年,每年涉及雇员在台风或暴雨警告信号生效期间工作的工业意外的数字,所引致的伤亡数字和意外的成因,以及有多少名雇主因过失引致该等意外而被定罪和他们被判处的刑罚为何;

(二)会否修订相关法例,禁止雇员在台风或暴雨警告下进行某些或所有高危工作(例如在户外棚架上工作、在大厦外墙进行清洁、维修、改建及加建工程等);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及

(三)鉴於劳工处的《台风或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守则》订明,在八号或以上台风警告信号生效期间,雇主应只在绝对有需要时才要求必要人员继续工作,而其他非必要人员则应不用上班或分批下班,然而,本人得悉仍有不少雇主在八号台风警告信号生效时要求员工上班或继续工作(例如侍应生、保安员及商店售货员等),政府会否修订相关法例,禁止雇员在八号或以上台风警告信号生效期间上班和工作,以保障他们的安全;若会,详情为何;若否,原因为何?

答覆:

代主席女士:

(一)根据劳工处的记录,在过去三年(即二○○七年至二○○九年),并没有因为台风或暴雨警告等恶劣天气而导致的致命工业意外。同时,由於职业伤亡个案的统计数字是按引致意外的原因(即「意外类别」)作分类,如人体从高处堕下、提举或搬运物件时受伤,或遇溺等,而不是以「工作环境」(例如在台风下工作)归类,因此,该处并没有关於工人因在恶劣天气下工作以致受伤的分项数字。

(二)政府十分重视保障雇员的工作安全。现行职业安全及健康法例已建立一套制度,保障雇员在工作时的安全及健康。

  虽然职安健法例并无明文禁止在恶劣天气(包括台风或暴雨警告)的情况下进行户外工作,但根据《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香港法例第509章)及《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香港法例第59章)的一般责任条款,雇主有责任确保雇员在工作时的安全及健康,包括为他们提供安全的工作地点、作业装置及工作系统等。

  因此,如雇员需在恶劣天气下工作,不论涉及什么工作,雇主必须确保有关天气可能产生的危险因素受到适当的控制,并在合理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将该等危险减至最低。雇主若违反上述条款,最高可被判处罚款五十万元及监禁六个月。

  除了履行一般责任条款外,若有关户外工作涉及使用起重机或吊船,则雇主须恪守《工厂及工业经营(起重机械及起重装置)规例》和《工厂及工业经营(吊船)规例》的规定,不得在相当可能危害有关机械的稳定性的天气情况下使用该等机械,以及须在有关机械暴露於可能影响其稳定性的天气情况后,安排合资格检验员重新检验。雇主若违反上述规定,最高可被判处罚款二十万元及监禁十二个月。

  至於棚架方面,在经历很可能会影响其强度或稳定性或使其任何部分移位的天气情况之后,承建商须安排合资格的人重新检查棚架,以确保其处於安全操作状态。承建商若违反有关规定,最高可被判处罚款二十万元。

  因应在恶劣天气下工作可能出现的风险,劳工处人员在风雨季节期间,均会在巡查工作地点及出席地盘安全会议时,提醒有关雇主及承建商须遵从上述法例的规定,并采取适当安全措施,包括评估有关在恶劣天气下工作的风险;制订安全工作系统、应变计划及在恶劣天气期间的工作安排等。如雇员无可避免须在恶劣天气下进行户外工作,则雇主亦必须确保该等雇员已清楚了解有关的安全工作制度及安排,并为他们提供所需的指导和监督。对於违反相关法例的雇主或承建商,劳工处会视乎实际情况发出警告,甚至提出检控。

  在宣传推广方面,劳工处已印备了《恶劣天气下的工作安全指南》及《台风或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守则》(该工作守则)等刊物,供雇主及雇员参阅。该工作守则已列明雇主应事先与雇员订明在台风及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安排和应变措施,以及雇主及雇员在《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下的责任。

  劳工处亦有透过电台短剧及新闻公报等方式,提醒雇主留意在恶劣天气下工作所需的安全措施。劳工处亦针对个别行业(如货柜及建造业等),举办相关的讲座及推广活动。

(三)正如我刚才所说,现行职安健法例已订明雇主有责任确保雇员工作时的安全及健康。由於不同工作岗位、机构及行业的工作性质和要求各有不同,而一些基本服务,例如公共交通、公用事业、医疗服务、酒店及保安等在恶劣天气下仍须维持正常运作,故难以透过法例划一规定。事实上,部分服务若在八号台风警告生效时即时停止运作,除了可能对市民构成不便,亦可能对依赖这些服务的行业造成营运的困难。鉴於上述理由,立例禁止雇员在八号或以上台风警告生效期间上班和工作,并不切合现实情况。

  劳工处已编制该工作守则,建议雇主与雇员预早磋商,以订明在台风及暴雨警告下的工作安排和应变措施。如果雇主要求雇员在八号或以上台风警告生效时上班工作,须留意在《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下,雇主有责任为雇员维持一个安全的工作地点,并必须确保工作危险因素受到适当的控制。

  劳工处会根据实际经验,定期检讨该工作守则。此外,在今年的风雨季节来临前,劳工处亦会继续加强宣传,鼓励雇主及早与雇员磋商,事先制订在台风或暴雨警告下工作的安排。



2010年1月6日(星期三)
香港时间14时52分

列印此页